连环杀手小百科 (三)

接上回书----

4、安乐死。

在连环杀手中有一种被美国犯罪学家称为“死亡天使”的分类,指的是使用某种手段其所看护、治疗的病患的从事医护工作的连环杀手,这里面有男有女,有医生有护士,有单独作案的有结伙行凶的,有实施故意谋杀的----也有实施安乐死的。

问题就来了不是。

所谓“安乐死”从法理上来讲更接近一种“协助自杀”行为,目前世界上对这个问题的争议可以说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这波涛汹涌的就是到不了岸啊。一部分、虽然是很少的一部分实施过多次“安乐死”的人被某些犯罪学家定义为“连环杀手”,但是对于在安乐死合法的国家里多次实施这种特殊“临终关护”行为的医护人员来说呢?看到做着与自己同样“工作”的同行被作为连环杀手而钉在了犯罪史的耻辱柱上,不知道会有何感想。

如果有朝一日大部分国家、甚至是全世界范围内,安乐死合法化了呢?

有那么一部分“死亡天使”,也许终有一天会被还原到天堂的史书中。

5、谋杀执行人。

    这一分类包括了存在于某些组织内负责执行谋杀的军人、刺客或是黑社会成员等,也包括那种“价高者得”的职业杀手,他们是否也属于连环杀手也是普遍存在争议的。如果说刺客或职业杀手无论最终目的是什么,但毕竟都是以谋杀为生的话,一个执行命令的军人被定义为连环杀手就稍显牵强了----虽然我们不能忽视某些战争时期中批着军人外衣的杀人狂存在。

6、死人才算数?

    众所周知,大家一说连环杀手都是指杀了好多好多人的杀人犯,但是要知道实施加害行为不等于被害者死亡,事实上有很多犯罪人尽管实施过多次谋杀或加害行为,无论是既遂了还是未遂了,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却只有一两起,这种犯罪人从主观故意性来讲毋需置疑是连环杀手,但从其危害结果上来看----死的人数不够。

    这就是一种唯行为论与唯结果论的争议了。

    从犯罪主观与犯罪客观上来讲的话,到底应当以什么标准来界定连环杀手呢?在我们看来则更倾向于以犯罪主观来认定,因为所谓“谋杀”与“过失XX致人死亡”根本性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而“谋杀”,也就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界定“连环杀手”的必备条件之一。具体来说就是,如果一个犯罪人多次实施故意杀人或情节严重的故意伤害行为,无论其最终的犯罪结果是否造成了一定人数的死亡,都应以连环杀手论;而如果某个犯罪人多次过失伤害导致多人死亡的结果出现,也不应认定为连环杀手。

所以说在了解到上述种种纠缠不清的问题后,大家能明白为什么“连环杀手”这个词不好定义了吧,我们觉得其实犯罪学家们不妨把“连环杀手”作为一种宏观的、宽泛的分类来看待,在这一基础上再进行系统的分类,争取做到既不“错杀”也不“放过”。

我们还希望能够有一种与连环杀手平行分类定义的出现,来填补某些犯罪分类中的空白,比如说上文提到的“邦妮和克莱德”,这种“犯罪的直接或最终目的为谋杀以外的,但在连续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为保障其犯罪目的的实现,杀害3人或3人以上的犯罪人”是否可以考虑被归类为“连续谋杀犯”(SERIAL MURDERERS----别嫌难听了,俺们暂时还没编出更合用的名称来。

 

欲知后事?接着等吧!

下期预告:揭秘连环杀手错综纷繁的动机,探究嗜血恶魔的灵魂天庭,《连环杀手小百科》PART4,敬请期待!(路人:看见了吧,这就叫白痴水平的炒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