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随堂练习《为杀害子夜的凶手画像》的一些不同见解
 
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管理员:
    你好,我是你们的一名读者,关注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有一个多月时间了。网站的资料很全面,令我受益匪浅,希望网站能越办越好。最近在学习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今天作了犯罪剖绘入门练习《为杀害子夜的凶手画像》,案例很生动,案情介绍的很全面,希望以后能多一些这样的案例分析,增加实践技能。
    对于冰冰老师给出的标准答案,基本同我的分析判断一致。但其中对于犯罪人年龄的分析,我认为很可能不准确。标准答案给出的结论是“犯罪人的年龄应当在20-40岁之间(工作室的观点是25-35岁之间)”,我觉得罪犯的年龄很可能超出这一范围。
    我对罪犯的年龄产生质疑的原因要从我个人对凶手作案过程的分析说起。冰冰老师对于凶手的作案过程是这样描写的:凶手“通过某个入口进入被害人的房间控制被害人并挟持她进入地下室”。表面上看这样的分析与案发现场的情况一致,但这个案件最明显的一个疑点—水果,并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在标准答案中也未提及被害人“小肠内有半消化状态的水果”的原因。我认为“水果”对于凶手作案过程的判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我的分析:被害人子夜在其父母的看护下上床入睡。(一般是孩子先睡,父母后睡,儿童入睡的时间比成年人早。)据其母亲讲子夜有尿床的习惯,可见平时睡的比较死,不太可能半夜上厕所或自然睡醒。而且验尸显示“内裤被尿湿了”,可见当晚也不例外。也就是说,被害人当晚入睡以后到案发之前这段时间一直处于睡眠状态,并未走出卧室,也没有人进入卧室,直到凶手潜入。询问索拉夫妇时他们表示:“子夜在睡觉前没有吃过任何水果”。于是可得出这样的推论:子夜吃水果的时间是在凶手作案的过程中。
    接下来分析凶手作案的过程。凶手不论是从门进还是从窗进(实际上我觉得从窗进的可能更大一些),进入别墅以后,他都要推开被害人的房门,进入被害人的房间,因为那里有他的目标(有预谋型犯罪)。如果凶犯是通过强制手段控制被害人离开她的卧室,那么被害人一定会被弄醒,不可能还处于睡眠状态。(没人会睡的那么死吧!)如果被害人是清醒的,当她遭受暴力侵害时,她就一定会反抗。因为隔壁就是她哥哥的卧室而楼上是其父母的卧室,所以凶手为防止被害人喊叫,吵醒她的家人,在他进入卧室的一刹那,必定会以迅雷不及掩耳盗铃之势扑到被害人身上,捂住她的嘴,贴上胶布,捆上绳索,然后抱起或扛起被害人离开房间,走下楼梯,进入地下室的酒窖,对被害人进行性侵害。凶手选择酒窖作为实施性侵害的地点,是因为他害怕自己或小女孩的声音被她的家人听见,可见凶手事先踩过点,知道那里相对安全。凶手把被害人强制带离她自己的房间的这一系列动作完成的越快越好,多一秒钟就多一分暴露的危险,因此他不可能在一楼停留,也没有必要停留。那么一楼厨房餐桌上的水果是如何进入被害人体内的呢?难道是凶手强行逼迫小女孩吃的?难道恋童性暴力罪犯还有“喂食”的习惯?!如果真的是这样,罪犯在把小女孩绑架到酒窖后,还要返回到一楼取一些水果,回来撕开子夜嘴上的胶布,逼迫她吃进水果,然后再次把嘴封上。这太荒唐了,既不合常理也不合逻辑。有没有其他的可能?我们假设当凶手进入子夜的房间时,趁其熟睡或来不及反映,就用重物猛击其头部,致使其昏厥,(尸检报告:“右侧头部大面积颅骨损伤”)然后悄悄地抬着被害人离开卧室。这样也许可以解释为什么子夜的亲人们都没有听到声响。但是水果就更解释不通,已经昏了的人怎么可能再进食!而且子夜的床上没有发现血迹,凶手也没有清理过现场,因此头部的击伤不是在卧室留下的。再者,以上两种假设,罪犯都要抱着或扛着被害人走下楼梯。被害人体重41斤,以我平时扛大米的经验,41斤不是一个很轻松的重量,扛着这样的总量,还要蹑手蹑脚地走路,难度很大,特别是在下楼时,身体重心下落,想不发出声音难上加难。有没有可能是子夜自己走下楼的呢??根据冰冰老师的分析,凶手进入被害人的房间后可能通过威胁的方法“控制被害人并挟持她进入地下室”。那么当时的情景一定是这样——凶手手执凶器抵住被害人的颈部,威胁说:“不许出声,不然杀了你!”这时子夜会有什么样的反应?乖乖地跟着凶手走?不,她一定会嚎啕大哭,大喊“妈妈……”,因为她只是一个六岁的小女孩。六岁的儿童刚刚记事儿,头脑中还没形成清晰完整的逻辑思维,对可能发生的后果估计不到,本能的反应会使她喊妈妈。根据我小时候被父亲教训的经历,小孩很难有意识地控制自己的感情表达,这时候越是厉声斥责她不准哭,她反而哭得越厉害。那样凶手就会被当场发现,而且精明的凶手也不会选择这种愚蠢的办法控制被害人。
    当排除了以上三种假设以后,对凶手是如何将子夜带出卧室的,只剩下一种可能。就是凶手并不是通过强制手段挟持被害人离开她的卧室,而是通过诱骗的方法把小女孩骗到楼下的。这样解释有些不可思议,因为六岁小孩交际的范围很小,她所熟知的人应该就是她的亲人及佣人,对于其他人肯定会存有戒心,其父母平时在这方面也会对其进行应有的教育。而子夜亲人的作案嫌疑已经通过冰冰老师的解释被合理的排除掉了,那么是什么样的陌生人在午夜进入小女孩的房间而不会让她产生戒心呢?
    结合案发时间的特殊性,我产生了这样一个推论:
    2005年12月25日平安夜,索拉一家人度过了一个愉快的夜晚,由于太过兴奋,孩子们和大人都有些累了。“上床睡觉吧,宝贝儿!”索拉夫人对她的女儿子夜说道。“妈妈,你说今晚圣诞老人真的会来吗?”子夜眨着她眼那双大眼睛好奇的问道。“只要你闭上眼睛,心里向圣诞老人默默许愿,他就一定会在今晚送礼物给你!”子夜点点头,闭上了眼睛。午夜十二点,睡梦中的子夜隐约的听到一声声低沉的呼唤,她睁开眼睛,看到了一张即熟悉又陌生的面孔。“圣诞老人!”子夜惊奇的从床上坐起来。“嘘…别出声,孩子,我给你带圣诞礼物来了。”圣诞老人手执蜡烛,面带笑容的说。“礼物呢?”子夜焦急地问。“礼物太大,我拿着不方便,把它放在楼下了,跟我来!”“我去告诉哥哥”“不行,他没有向我祷告,所以我只带来了一份礼物,还是不要告诉他了,这是秘密,不要让别人知道,我们下楼时轻一些,别出声。”“好!”于是,子夜跟着“圣诞老人”走出了她的卧室,轻轻地走下楼梯,来到了一楼厨房。“圣诞老人”停住脚步,转过身来对子夜说:“你在这儿坐着,我去准备一下礼物,给你一个惊喜!我马上回来,不要离开哦”。“圣诞老人”朝地下室走的时候,回头看了看子夜,又露出了笑容,白色的胡子也跟着一起往上翘,很有趣儿。子夜看着他的样子也露出了灿烂的笑容。此时此刻,子夜的心中充满了欣喜与激动,她一边猜想着圣诞老人会给她带来什么样的礼物,一边打量了一下四周的情况。她看到在她旁边的餐桌上摆放着一盘切好的水果,那是她妈妈晚餐后切的,因为子夜晚饭吃的太多,就没有吃。半夜醒来,她觉得有点饿,于是她就拿了一些水果一边吃一边等圣诞老人回来。凶手匆忙地走进地下室的酒窖,拿出潜入别墅时放在那里事先准备好的胶布、绳索等作案工具,迅速地布置好行凶现场,然后返回厨房。“孩子,过来吧…”凶犯压低了声音说。子夜迫不及待地跑了过去,走进地下室。“圣诞老人”走在她后面,关上了地下室的门,并指引她向酒窖的方向走去。“把门打开吧,孩子,你的愿望很快就要实现了!”子夜慢慢的推开酒窖的门,好奇地向里张望。这时,站在她身后的“圣诞老人”用右手举起了凶器,狠狠地向子夜的头部砸去……
    以上就是我对凶手作案过程的推断,也是我能想到的唯一合理的解释被害者腹中水果的假设。罪犯巧妙地利用了儿童天真的童心和浪漫的幻想,精心布局,在特定的时间条件下,采用特别的伪装方法,成功地达到诱骗的目的。因罪犯采用的是诱骗的手段,并不需要像冰冰老师说的那样“需要犯罪人有一定程度的体力与力量来完成这一系列犯罪行为”。罪犯只需把被害人骗至酒窖,然后施以致命一击便可得手,这是任何成年人都可以做到的。因此,我觉得罪犯的年龄很可能超出标准答案的范围。
    以下是我对罪犯的剖绘:罪犯奇特的性取向源自他的性功能障碍,不能进行正常的性生活使其把性兴奋点转移向别处。因其不是同性恋,所以罪犯应该无性伴侣。也就是说罪犯是单身或者离异。(性功能障碍可能受先天因素影响,也可能是后天因素造成的。)考虑到罪犯强烈的、难以控制的性冲动,以及罪犯奇特的性取向长期存在的事实,如果这是初次作案,则罪犯是老年人的可能性不大。考虑到凶手实施犯罪前周密安排,实施犯罪过程中沉稳老练,不留下证据,对自己的情绪有相当的控制力,不外露,留下的字条显示其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因此罪犯是年轻人的可能性也不大。因此,我把罪犯的年龄设定为30—50岁。勒索信同时显示了罪犯认识索拉先生并知道他所在公司及他个人工作的情况,说明罪犯与索拉先生互相认识。因此他才能接近索拉先生的别墅以及他的女儿,以确定是否适合下手,何时下手,如何下手。只是他对于索拉先生来讲是个无足轻重的人物,又因其善于伪装,才不会引起索拉先生的注意。犯罪人的社会地位明显比索拉先生低,因为犯罪人的作案动机中包含报复的动机,因某件事对索拉先生怀恨在心而不能通过正常的途径表达。如果犯罪人的社会地位比索拉先生高,那他完全有能力和办法先通过其他手段报复索拉先生以泻心头之气,而不必一直等到圣诞节前夜才发泄。罪犯很有可能参加了当地的圣诞老人选拔或其他服务儿童方面的义务活动(比如“超级童声”比赛),使其能够近距离接触更多儿童,从中挑选合适并且感兴趣的目标。
    最后总结一句,这样的罪犯一旦开始作案,便会产生强烈的兴奋与满足感,因其生理缺陷很难治愈,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如果客观条件不制约他,他会呈周期性地持续作案,而演变成连环杀人犯。但无论其多么聪明与谨慎,做的案子多了,总会有意外情况出现,他不会永远这么走运,一旦其罪行暴露,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裁决!
如有不当之处,请不吝赐教!
 
                                   作者:灵魂  2008年6月25日夜

您好,来函收悉。
    承蒙您“刨根问底”式的钻研态度,指正了我们犯罪剖绘的片面之处。如果这道练习题以开放式答案来评判的话,我给出的所谓“标答”也许可以得10分,而您的答案当在10分之上。此为由衷之言,绝无阴阳怪气之语调,书面传意难达之处,请见谅。
    反复阅读您对案件的实体分析后,我谈不上什么意见。只是拿出几个小问题,以期我们共同思考:
1、“被害人小肠内有未消化的水果”是否应当作为一个关键线索,以至于是否应当作为进行演绎性推理的依据,存疑。我想您也明白,作为演绎性推理的基础,证据的确凿性是非常重要的。被害人在死亡前曾食用水果看来是不争的事实,那么在没有其他相关佐证的情况下,“食用”、“水果”存在多种可能:会不会是被挟持后由犯罪人强迫食用的?为安抚被害人紧张情绪而诱导进食?这些水果是来自被害人家庭的,还是犯罪人自行携带的?被害人的父母有没有可能出现记忆偏差?被害人有没有象很多小孩那样在枕头下面藏零食的习惯?我的意思不是在这里跟您抬杠狡辩,只是感叹:上述疑问的答案,我不知道。您给出的解释,联系前后剖绘结论来看,完全合理。但我想,并不唯一。
2、“被害人被挟持至地下室的方式”是否唯一,存疑。就该案(真实案件)的论点,还存在“电击器”及“晕眩枪”的说法,查证难点则均系两者不会对被害人造成皮肤伤害。挟持一名体重41近的孩子隐秘离去,对于一个力量充沛的成年人来讲,是有可能的。而您对“被害人如在清醒状态下遭挟持会嚎啕大哭”的分析十分精辟,我完全认同。
3、至于您对犯罪现场的还原,文笔精彩,逻辑严谨,结论扎实。我和工作室的其他伙伴传阅后,皆赞叹不已。这里,我想私下和您讨论个个人观点,那就是:这个过程,是否过于“戏剧化”了呢?我没有嘲讽的意思(文字表述很难体现语气,所以我才一再解释,希望您不要产生误会),而是说,诱骗的手段固然安全,但犯罪人无力确保该方法一定能够实现犯罪目的。如果被害人见到伪装成圣诞老人的犯罪人后,高兴得上蹦下跳狂喜尖叫,那可就棘手了……犯罪风险与犯罪收益一直是犯罪人需要把握的平衡,实现犯罪目的的途径有许多,但犯罪人往往会选择最稳妥的、同时也是风险成本最低的一种来实施。乔装圣诞老人绝对是一种好办法,但由于存在太多不可预知的发展方向,无法确保犯罪目的的实现,因此可能不是最稳妥的办法。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希望我们各自保留观点。
    近来看到了许多犯罪剖绘爱好者发表的作品,大多是学习以及模仿西方归纳性推理系统,这里的“学习”与“模仿”不含贬义,因为凡事都要有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仅您发表的观点而言,在某些方面就比“出题”时的我们成熟、严谨许多。聊两句闲言,前段时间IC论坛的管理员向我约稿,希望能再出一期剖绘案例,我也答应了。结果却因为生病住院耽搁了下来。虽然辛苦赵老师帮我写了一篇,但我出院后一看,实在是拿不出手。不是说赵老师的文字水平有什么问题,而是说作为案件剖绘,不够严谨。犯罪剖绘这玩意儿,学的越多,对问题就越难下结论性判断;同时,对以统计学结果为基础的归纳性推理抵触情绪就越明显。法庭断案,讲的是证据第一,而犯罪心理分析,是不是也应当证据优先呢?
    我对朋友曾说过:“人性奔放,一如你所见到那般,你永远无法知道他下一步想的或做的会是什么……”这个假大空的无病呻吟其实道出了我在学习犯罪剖绘过程中的困扰与无奈。“考虑到凶手实施犯罪前周密安排,实施犯罪过程中沉稳老练,不留下证据,对自己的情绪有相当的控制力,不外露,留下的字条显示其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因此罪犯是年轻人的可能性也不大……”但犯罪人也可能是在预谋与应变交互发生的过程中实施犯罪,否则字条何不事先准备好?非要在现场“就地取材”不可么?在现场停留的时间越长,被发现的危险就越大。这甚至与罪犯心智是否老练无关,人类的自存本能就会让他主动趋利避害。
拉姆齐案之所以如此著名,被害人的身份背景只是一方面。更多的,恐怕还是该案存在太多不合逻辑、甚至是自相矛盾的痕迹。如果说犯罪人是其家人,为何选择这样一个不方便的时间段(被害人家属与被害人接触的机会很多,完全可以更合适的时间与场合,且不应留尸在家中)?犯罪人来自外界的话,那为何会跑去地下室(这绝不是一个“心理安全区”,因为其挟持被害人后长期滞留现场,风险颇高)?无论用任何手段,如何能在不被发觉的情况下挟持被害人(这个手段必须兼顾合理、有效、安全)?如此种种疑问,如果问我,今天的我只能说:“我不知道,我也解释不了。”我不知道,是因为线索与证据的来源太有限;解释不清,则是因为存在的可能性太多太多,我实在无从判断。
    收到您的来函,令我们感怀不已。同为爱好者,水平不分高下,但个人看问题的切入点不同。只有象您这样的朋友对我们直言陈述观点,才能让我们这些井地之蛙领受多方面的真知灼见,看一看天。感谢您的来函,我们会在改版时将您的观点一并在网站上转载,也希望其他爱好者看到之后能明白:对同样一个案件的分析,标准与结论,很可能都不唯一;不应偏听盲从,构建自己的思维体系才是正途。《为杀害子夜的凶手画像》是我们在学习过程中半瓶子乱晃的产物,今天看来,纰漏实多----相信能看出来的朋友有不少,但象您这样甘愿耗费时间精力系统性地点拨,我们真的无比感激。希望您今后也能多多批驳指正我们的谬误,我仅代表工作室上下,在此先行致谢。
    顺致
恭安!
 

                                       犯罪研究工作室 冰 敬呈
                                                200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