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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四十五)
教材:《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美)布伦特·E·特维 著,李玫瑾等 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 课程名称: 《第13章 理解犯罪惯技》
不知不觉的,这本书已经讲完三分之一了。如果把这本书 分为上中下三部分的话,前面十二章的内容就是上部,也就是针对犯罪心理画像的基础向同学们进行了介绍,也就是打一个底子,接着,我们要开始中部的讲解了。中部主要是提高了一个台阶,在基本理论的基础上,从深度和广度上进一步向大家介绍一下犯罪心理画像的一些层面。就像剥洋葱一样,这个例子太老了,呵呵,不过很贴切。外面剥完了,咱们进入了中层。让我先向大家介绍一下,咱们中部的内容有什么。主要是“理解犯罪惯技”、了解犯罪人如何“伪造犯罪现场”、“识别犯罪人标记”、探寻犯罪人的“犯罪动机”,进而掌握“犯罪人特征”,看课程的编排,我们讲一下“法庭上的犯罪心理画像”。看过书的同学一看就明白了,上面说的这些内容就是本书的第13章至18章的标题,没错,我们下面的课程就要按部就班的说一说这些方面的情况。对以前课程还有些印象的同学可能会说,这些内容以前都在课程中提到过啊?没错,你们说的很对、很好。这些内容确实在以前的章节出现过。现在我们把他们集中起来,进入更深层次的探讨。如果我们以前学的是1+1的话,现在咱们开始学乘法了。 好了,开场白就到这里了,我们开始这新的一章的学习。 “理解犯罪惯技”,嗯,我们先要了解什么叫“犯罪惯技”。这里我就不追究它字面的含义了,也犯不上从辞源上开始侃,咱们是教技能的,不是书呆子考茴香豆的“茴”有几种写法。所谓犯罪惯技就是指实施犯罪的某种方式。这是犯罪惯技的内涵,下面我告诉大家犯罪惯技的外延,犯罪人的惯技包括故意实施犯罪中的犯罪选择与犯罪行为。第一个比较好理解,打个浅显点的例子就是左撇子拿左手吃饭。后面的一句话就有点玄乎了。听我给大家分解分解。其实对于犯罪惯技这一感念就像怎么对犯罪人进行画像一样没有一个定制的概念,许多专家都曾经对其进行定义和阐述。格罗斯认为,一些惯犯,比如盗窃犯,具有明显的行为风格或者惯技,而且很少违反。韦斯顿和韦尔斯认为,虽然不是所有的犯罪人都有一种特定的惯技,但是确有足够的案例证明,研究惯技是有必要的。在《布莱克法律词典》中将“惯技”一词解释为“做事或行为的方法”。由此可见,对于犯罪惯技,以及犯罪惯技的作用,在理论界还是属于“百花齐放”的状态,也就是说,谁也说不清楚。但是从许多学者的陈述可以看出,对于犯罪惯技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其作用也是十分突出的。开篇中,特维引用了康奈尔和索德曼1936年的话,“在侦查工作中,获知犯罪人的犯罪惯技并掌握如何判断犯罪人的理解力、耐心、机智、努力程度和细心程度的方法是侦查工作的永恒法宝。”以及李、德福瑞斯特和甘斯伦1983年在论著里表述的,“许多犯罪人都具有显示他们犯罪特征的惯技,这包括他们特征性的作案手段。物证可以用来刻画这些惯技。譬如:进入现场的方式、使用的工具、侵害物的类型以及其他一些能说明问题的迹象等,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我想这些话都非常清楚的说明了一个问题,犯罪惯技对于侦查是非常重要的线索。通过了解专家们论著中的阐述,我想大家可以理解犯罪惯技的外延了吧,那就是犯罪人是如何犯罪的,他包括了两个步骤,一、选择;二、行动。 说到这里,预习过这章的同学就会提出了,你刚才在开场白中还说了一个犯罪标记,而且以前也说过,犯罪惯技和犯罪惯技之间的区别。你怎么不说说哪?好吧好吧,我是怕同学们一下理解不了,所以打算分两次说的,既然提出来了,那我就先浅浅的讲一下,具体的后面的章节再分析。这里我主要强调一下他们的区别。标记是指犯罪人为了满足某种心理上或情感上的需要而实施的某一特殊的行为。看了这个概念,再结合我们上面的讲述可以大概的明白这两者的区别,犯罪惯技是指的犯罪是如何实施的。后面要讲的犯罪标记是决定犯罪人必须以某种方式实施犯罪的潜伏在犯罪背后的实质。同时,他们之间是有联系的,但是我们在这里是要突出他们的区别。所以联系我们就一笔带过,犯罪标记是一种特殊的、明显的犯罪人的惯技。同学们肯定听晕了,呵呵,脑袋一个有两个大。我理解,我第一次看的时候也有这种感觉。打个比方吧,就像一件事情的内因和外在表现的关系差不多。这是一个粗糙的,对入门学员比较直观的解释。大家就先了解这么多吧!什么?没听明白!好吧,我真是给自己找事情啊!《沉默的羔羊2》大家都看过吧?那里那个凶手每次都用碎玻璃填充被害人的眼睛,不论他杀害被害人的方式,进入犯罪现场的方式,使用的凶器有什么变化,这个固定的模式没有改变过。从侦查的角度看,填充玻璃的行为就是这个犯罪人区别与其他人的标记。同时,侦探从他的犯罪标记中分析出犯罪人是被什么所趋势去这样做的。因为我们以前也说了,犯罪惯技是会发生变化的,随着熟练程度的改善,随着心情的变化,随着案件的进程,或者是随着犯罪人“目的”的达成情况,他的犯罪行为都会出现波动,大多数情况下会是一种“进步”,当然,有的时候也会由于出现一些阻碍而使他发生“退步”。但是,有一点,一旦犯罪人形成了他自己的犯罪标记,一般情况下它是不会发生改变的。就像书中介绍的,“有理由相信,所有的犯罪人都有犯罪惯技,但并非所有的犯罪惯技都是非常明显的,同样有理由相信,有些犯罪有明显的行为标记,并不是所有的犯罪人都具有明显的行为标记。由于各种原因,根据遗留在犯罪现场的证据并不能完全解释行为标记。另外,行为标记有时也可以被认为是惯技行为……”“标记这一术语是为描述那种独一无二的,个人必须做的、稳定的行为特征……它区别传统的犯罪惯技的概念,因为惯技并不是固定的,而是可以改变的。” 呼~~一口气说了这么多,差点憋死我。这回大家是不是有那么一点感觉了?可以了解到他们细微的差别,并且对于犯罪惯技有一个初步的感知?1、它是一种犯罪行为;2、它在案件中重复出现;3、它是可变化的,不是一成不变的。好的,这个问题就先到这里吧。咱们继续往下! 了解到犯罪惯技的内涵外延后,我们看看犯罪惯技能给我带来什么帮助。我想这是非常显而易见的。 1、通过分析犯罪惯技来串并悬案。(以泰德·邦迪连环杀人案为例,连续发现的尸体,由于被害人外貌特征及年龄,背景等信息使得警方将案件合并在一起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这样在很大程度上集合了力量,提高效率。当然,客观上是否能有效果另当别论。但是总比分散调查,重复劳动强多了。) 2、将已知的犯罪惯技和未破获案件中的犯罪惯技进行对比来确认犯罪嫌疑人。 3、将被捕者的犯罪惯技和未破案件中的犯罪惯技进行常规比较。 (很多案件中,2、3项的作用均是如此发挥的,这样可以提高警方的工作效率。但是必然会出现辩诉交易的情况,犯罪人的辩护人与检察官讨价换件,最后的情况往往是犯罪人很大程度上减轻了惩罚。) 4、利用积累的犯罪惯技信息优势来扩大调查途径和确认犯罪嫌疑人。 (这是我们关心的问题。心理画像者可以从案件中提取犯罪人的信息,包括行为选择、活动过程以及相应技术。通过提取的信息对案件的侦破提供帮助。他们可以通过以下的内容反应出来: a.某种特殊训练、行业、技能、专业或者活动领域的情况; 通过对现场进行勘验,得出犯罪人的犯罪手段、使用的工具、进入犯罪现场的方式,尸体处理的方式等信息,由这些信息得出犯罪人的一般性结论,圈定犯罪嫌疑人的范围。 b.有关特定被害人的情况,以判断犯罪人与其接触程度或者二者先前的关系。 与此相对应的,我们除了研究犯罪人,同时也研究被害人。通过对被害人的身份、背景、人际关系等情况的调查,首先将被害人进行归类,然后推测出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有可能发生牵连的关系,或者发现被害人为什么会受到袭击等方面的信息。) 5、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排序或排除。 (会出现错误,请大家听清楚,是错误,不是误差。因为我们在前面说过了,犯罪惯技并非一成不变,它是随着很多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的。如果过分的相信继承的信息而放松了对案件的审核,就会放走坏人,更有甚者使无辜的人受到调查,不论是哪种情况出现,都只说明一个问题,还会有被害人出现。) 6、破获案件。 (这也是值得探讨的行为。就像第5点里说的,如果不是以调查为基础,不是以案件的证据为基础,仅凭一些总结的信息而断定犯罪人是非常危险的,同时也是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说直白点就是不合法的行为。“侦查与司法活动必须合法。即便是犯罪惯技在其他案件中极其相似也不能根据此而完全认定犯罪嫌疑人,只有根据物证才能用来完全的认定。在不同案件中相似的犯罪惯技需要深入的研究,它只能作为一种进一步侦查的线索而不能用做最终结案的确定性结论。”) 今天我们先讲到这里,下节课我们继续讲解犯罪惯技的组成等具体的问题。好的,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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