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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四十四)
教材:《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美)布伦特·E·特维著,李玫瑾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 技术支持:汤圆 课程名称:第12章 有组织力和无组织力——错误的二分法
从春节一下捅到五一,实在是不好意思。由于大家都是上班族,朝九晚五,吃瘪受苦,做这个讲座都是用工作之余的时间。工作一忙就分身乏术了。当然,有些人,譬如我是自由职业,可能会好点。我自己以前也是这么认为的。后来发现是理解错误。所为“自由职业”就是说你有职业的自由,没说你有休息的自由。既然是职业的自由,职业的指挥棒又在领导手里,那么是不是自由也就看领导是不是厚道了。领导是不是厚道这个问题大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有一个哥哥,以前是打工的,后来让别人给他打工。角色的切换过程就是他态度的变化过程,几乎是那一回首的刹那,丫就告别厚道了!所以说不是人变了,是位置变了,考虑问题的角度变了;所以说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领导是少数的那一堆,就相远,且越来越远,越远越操蛋。 同学们肯定会说,这家伙好几个月没露面,露面就开始废话凑字数。非也,非也。我一开始确实……不是这么想的。是顺着感情的流向自然向下。但是写着写着发现,生命中的契合让人有一种宿命的感觉。怎么说哪?是这样,我从员工与领导之间的关系想到了特维与二分法创立者之间的关系。当然,我没说二分法的创立者都是像领导那么混蛋。我只是想说,特维和他们地位不同。不同的地位不但是看待事物的角度不同,突破条条框框的决心和野心也是不同的(这里没有孰好孰坏的问题)。曾经,某家出版社建议我们建立自己的分析体系,推翻权威,向李教授挑战。冰冰老师婉拒了这个好心的建议。不是因为我们没有野心,是因为我们是本分人,因为李教授是这一行的前辈。编辑说,你们太不韩寒了……我们说对,这也是一个原因。我们虽然是票友,但是我们是要做学问的,不是做娱乐去娱人的。 以前曾经学习过一个案例。是关于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方面的。一个造纸厂坐落在一个村镇的上游,造纸厂生产后的废水排放到一条河流中。不久村镇上的居民开始生病。于是村民将造纸厂诉到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原告的律师,也就是村民的律师向法庭提供了关于镇上居民生病的病理报告,共计200多份。但是被告方的律师仅仅出示了几份水质测试报告和几份没有生病村民的检测报告就将原告的诉求打掉了。在这里我们不讨论案件的胜败,我们只看双方对于案件争议焦点提供证据的力度就可以明白,找茬是在是太容易了。你要证明一个理论成立也许要用很多证据,很多角度去论证其成立。但是你要是说他的缺点,有的时候一点就够了。这个案例我们老师的教学目的是什么我已经不记得了,但是我自己总结是,别干费力不讨好的事情。呵呵,开玩笑的。我想的是,当原告的代理人非常难,比做被告代理人困难要大的多。原告的代理人要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成立就要从法律关系的方方面面去考虑,这就像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理论一样的,是非常不容易的。其实还好了,因为律师自己去思考,自己去做。但是,二分法是要警察去做的。不仅仅是建立这套理论的大拿们。我想特维并未怀疑过这些前辈的功力,而且他也知道这些老家伙在分析案件的时候不是简单的、仅仅运用二分法,还有其他的绝世武功一起催动。就像张无忌用九阳真经催动乾坤大挪移一样。警察就不同了,就像段誉老兄一样,就那两招,且漏洞百出、时灵时不灵。好吧,就他了。漏洞在这里。往这招呼吧!但是对于肩负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美国片警,事情还要去干,怎么办?走自己的路让别人去说吧……我觉得说出这样话的人,都是有些无奈的人。当然也有超脱的,少。 咱们看看老特是怎么评价二分法的。 “二分法这个词通常是把事物分为两种极端或者相互矛盾的两个部分或观点。有组织力和无组织力的犯罪现场分类理论就代表了这样一种概念上的分类。”这是本章开头的第一句话,很有力度,一下把二分法给定位了。定位到被打到的地位。有点不由分说的意思,呵呵。上一次我看到有人被群起攻击是佛洛依德老兄。所有人都知道他的论著不仅仅是“泛性论”,但是不论是学者,还是好奇者,还是好事者都拿泛性论说事。我很同情他们。 “这种分类系统对于犯罪心理画像的意义在于,把无组织力的作案人推断为精神错乱的人。这就是说,对于一个非常凌乱的现场,作案人肯定患有精神疾病,这使得他精神错乱,表现为理智和社会性功能都已丧失,并且已经部分或全部地脱离了现实世界。 与之相反,有组织力的作案人被推断为变态的人。这就是说,对于一个比较“干净”的现场,作案人肯定不是一个患有精神疾病而精神错乱的人。他们很清楚并且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意义。” 这是老特对二分法的结论,我想这里面没有摆事实、讲道理的部分。直接就是把自己的一己之言放出来了。而且有点突出放大的意思。 下面是老特引用罗伯特·雷斯勒的一段话。 “雷斯勒上校在作证的时候涉及了一种他在分析系列案件的犯罪人时使用的分类系统,这种分类系统将犯罪和犯罪人分为有组织力型、无组织力型和混合型。这种分类方法趋向于根据犯罪人表现出来的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来进行划分。有组织力的犯罪人一般都没有实质上的精神疾病,但是他们可能会表现出一种反社会的行为。无组织力的犯罪人一般都表现出患有精神疾病的某些特征。混合型的犯罪人会表现出有组织力和无组织力的一些特征……” 细心的同学可能已经开出来了,老特和雷斯勒在表述二分法的时候的语气是不同的。雷斯勒用的是趋向性的语气,“趋向于”、“一般”等等,而老特用的是肯定性语气,“肯定”、“一定”等等。从做学问上看,雷斯勒用的是探讨的方式,而老特特用的是结论的方式。结合他们的位置。老特显然是有他自己的目的性。在本讲座一开始我们就表示,行为分析是一个新的领域,没有形成“科学”。既然这样,大家都在探寻的路上,作为理论的创建者还在用探讨的口气,那么反对者使用肯定的口气,是否有点太心急了哪? 我们再看看二分法的实用性,这里还是引用老特自己文章里引用的内容。是雷斯勒和他的同事萨特曼对于使用二分法的一段论述。 “掌握这些知识是一回事,而把他们传授给我们的听众,即那些需要我们的帮助来追查暴力犯罪人的警官就是另一回事了。为了向那些警官和执法人员描述作案人的特征,我们必须使用一些术语,而这些术语不能是精神病学的行话。如果哪个警官没有学习过心理学方面的知识,你对他说,寻找一个病态人格的作案人没有任何意义。我们必须以一种他们能够理解的方式对他们说话,这样才能帮助他们寻找那些杀人犯、强奸犯,以及其他暴力犯罪人。对于一个表现出变态人格特征的现场,我们告诉那些警官说,像这种特定的犯罪现场是“有序的”,那么,犯罪人也是有组织力的,而另一个现场表现出混乱特征,那么,作案人也是无组织力的人。” 我想,几位老哥说的很清楚了。就像上面我说过的,不能什么都不做。总要想办法去解决问题。 其实后来想,沉淀一下有好处。因为在我下笔之间我又看了几遍第12章,我觉得我对特维写这章目的的想法也在改变。以前,我认为特维的目的是要推翻二分法。现在我认为他的目的可能不是这样,他是从另外一个方面去入手。如果说别人是在浇水施肥、他则是在剪叶修枝。他在文章里主要说了二分法的几点弊端,以及在使用上的一些误区。二分法只是行为分析中的一道风景,如果说香山有一座香炉峰是成立的话,反过来说香炉峰是香山肯定是有问题的。只有像许许多多的特维把自己的想法说出来,行为分析学才能更加完善。 下面是老特提出的二分法存在的一些弊端,大家来看一下。 第一,大多数犯罪现场都是介于有组织力和无组织力两个极端之间的一种情况,并不是简单的“不是这一个就是那一个”的情况。 这回他没用“肯定的”语气,对于现实存在的情况,大家都有正确的认识,关键看如何争取的去解决。 第二,只有由合格的法庭科学家进行正确的分析才能够洞察犯罪现场是如何行程的,以及为什么会形成这样的现场。 说的没错,有道理。一个没有受过训练的人是无法仅仅通过那一两招来作出结论。这样是草率的。 第三,一个表现出无组织力特征的现场也可能是由于以下与精神错乱、精神障碍无关的原因造成的。1、报复型的犯罪人,他们并没有任何精神疾病。2、与家庭暴力相关的犯罪。3、伪装的犯罪。4、被中断的犯罪。5、犯罪中使用了控制类药品。 这是特殊性与一般性的关系,不过这些情况都是值得注意的,而且肯定也是客观存在的。需要警官在收集证据时充分、全面。 第四,一个表现出无组织力特征的现场并不一定说明犯罪人是变态的。精神变态是一种特殊的人格障碍。我们不能因为没有精神错乱的行为就认为犯罪人只是变态的。 这个问题同上面的一样。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二分法也没说什么都包含在里面了。它是以归纳法为基础的。科学的方法关键要有科学的态度。 第五,用二分法给犯罪人贴上标签,可能无法解释犯罪人经过一段时间后发生的变化。 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要与时俱进。不过这个问题确实是经常出现,但是也不仅仅是因为二分法,是原因思维的死角。 第六,与上述第二及第五点相关的是,这种有组织力和无组织力的分类方法不适合从犯罪惯技方面对犯罪人进行分类。 我个人认为,二分法恰恰是要关注这些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吧。 第七,有组织力和无组织力的分类方法有一种伦理方法的危险,它不当地使有些人用临床医学观点来说明一个与法庭审理有关的问题。 这样的话,就不要让外行瞎掺和了。别跟律师业似的,什么人都能进来做。弄得昏天黑地的。 当然,老特不但说了二分法的弊端,而且还说了一些建议。 老特的建议: 1、不应当带有主观偏见。 这个,老特在说谁,哈哈。很好! 我想他是说调查者的心态。在接到一个新的案件,在进入现场的时候,调查这不应当带有主观的偏见,不要给自己先入为主的下定义。要结合所有的、相关的证据,以证据为基准,而非所谓的“感觉”。 2、应当把各个物证及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作为理解犯罪行为的首要向导。 这是在上一点的基础上更深入的要求。按照我们这边的话就是以事实为依据,呵呵。证据,是客观的反应。不能孤立的去看待,要相互联系。不但是证据间的关联,还有背景材料、其他相关信息等等。要收集尽可能多的要素。务求完全。只有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才能最大限度的将结论与事实靠拢。 我最后一次看完老特的这一章,对自己说,原来是这样啊,老特还是很厚道的,呵呵。 但是我后来又发现了一个问题。虽然警察懂得不多,但是真的去破案的,尤其是那些没头绪的大案,也不是一开始做记录的巡警啊。他们只是进行记录。做完记录后还是要侦探去破案。如果侦探完成不了,最后不是还落在这些老家伙的手里去分析。那些老家伙肯定会自己去看、去分析。不会因为菜鸟在“有组织力”,或者“无组织力”上打个“√”就不假思索的顺着往沟里走吧?老特这人……很傻很天真? 看来是我不厚道,哈哈。 下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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