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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四十一)
教材:《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美)布伦特·E·特维著,李玫瑾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 技术支持:汤圆 课程名称:《第十一章 犯罪现场特征》
咱们接着讲,看看从现场的表现上能再扣出点什么东西来。 选择被害人(victim selection) 被害人是明摆着了,不论是死的还是活的。但是不管是死的还是活的,我们都可以通过查明其背景了解他们的情况。通过了解被害人的情况来了解凶手的特征我们以前也曾经讲述过。这里老特说了一段很精辟的话,我原文摘抄。“每个犯罪人都有他自己的选择标准,这一标准可以满足他们某种特定的需要。需要一个被害人可以是现实犯罪目的的第一步(犯罪人的动机),也可能是其犯罪附属的一部分。在另一种情况下,一个特定的被害人可能是其犯罪的全部原因。而在另一个选择标准下她可能只是一个目标,犯罪人为了自己幻想中的对话和行为剧本而选择他们”。每个案件都是有其特殊性的,即便是同一个凶手所为,那么我们从被害人的情况进行分析,这个被害人在凶手的幻想中是出于什么位置,扮演的是什么角色,然后我们从中发现答案。当然,这个过程不是我们上嘴皮子碰下嘴皮子这么快捷随意的事情。就像我们最早说的那样,这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行业,二把刀会把事情向相反的方向引导。通过多年工作的总结,我们看看凶手选择目标的因素,这些因素有可能是单一成立的,也有可能由许多因素同时导致的。 可及性。这主要是指犯罪人能够接近被害人的程度。说白了就是如果抬手就能拿下,对于犯罪人的难度是在太easy了。他们下手是必然的,就要看他们自己的计划或者说忍耐程度了。犯罪人不下手是因为他还有其他的常人不能理解的目的,譬如喜欢上了被害人。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尝过腥的猫是不会放过鱼的。 地点。这里主要是指被害人相对于犯罪人的特定位置。这个因素与犯罪人以及被害人的活动规律有关。跟上面的情况一样。对于地域性连环杀手来说“地点”是他的“领土”,像狮子一样,在这个领地内他就是王,他看上的猎物是不会放过的。 薄弱性。主要是指犯罪人对使用何种方法去接近或攻击一个特定被害人的危害程度的认知。知道什么叫“黄鼠狼单咬病鸭子”吧?知道,好,我就不多说了。 上面三点有心的同学应当已经发现了,他们和犯罪人的风险是有关系的,也就是说,上面的三点是低风险犯罪的要件,犯罪成本低不是犯罪的必然,但是如果犯罪成本低,犯罪人犯罪的可能性就比较大。不过从分析犯罪人角度看,这几点有些笼统。我们只能通过被害人身边人,或者经常出现的人调查。这样不啻于大海捞针。 关系。主要是指犯罪人利用被害人与自己的关系来选择目标,比如配偶、父母、家庭成员、同事、朋友、室友、医生、老师等。“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另一种说法是“有恩怨就有江湖”,还有就是“没有无原因的爱,也没有无原因的狠”。所以说到上面的关系,同学们可能会说那么可能?负责任的说,有可能的!不然也不会有“黑寡妇”这种连环杀手类型了,不然也不会有“遗弃罪”这种罪名了。在犯罪的世界里没有“不可能”这三个字。当然,也不能随便的滥用。 象征性标准。这是指被害人由于与犯罪人有某种关系的任具有相同性而被选中,比如配偶、父母、家庭成员、同事、朋友、室友、医生、老师等。说一个最醒目的例子,泰德·班迪,美国著名的,应该说是臭名昭著的连环杀手,官方记录是他杀害了36名被害人,实际的数字肯定不止这个数字,通过警察的记录我们可以看到,他的目标几乎都是“白种女性、中产阶级背景、看起来在十五至二十五岁之间、多为大学的学生、留着长至肩或背的直发、额头的头发从中分开”。进一步了解案件后发现,班迪大学期间曾经被富家女斯坦芬尼·布鲁克斯拒绝过,她的外貌特征就是“白种女性、留着长背的直发、额头的头发从中分开”。在潜意识里,班迪把所有的被害人都当作是曾经拒绝他的富家女。 幻想的标准。这里主要是指被害人由于具有犯罪人认为能够满足特定幻想的特征而被选中。这一因素与上面的象征性标准比较接近。区别是前者犯罪人将被害人当作现实的某个人,而后者是犯罪人将被害人将被害人与自己幻想出来的人物相重合。将这些被害人的特征放在一起就会发现犯罪人在选择被害人中的“标记”。 从帮助破案的程度看,后三个明显要比前三个高很多。如何使用是一个问题,要做到全面看问题,不断章取义是很困难的。从一方面看,我们已经不止一次的提醒过大家了,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必然会有上面的因素出现。我们总结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更快捷的解决问题,而不是把问题往这个圈里套。案情是通过这些证据反映出来的,这一点是立足点,希望同学们牢记。
动机 这是后面要非常详细讲解的一个话题,现在我们先点到为止,为后面的课程做一个铺垫。作为从现场可以发现的一项,可以将犯罪人进行基本的分类。 奥·康内尔和索德曼将犯罪动机分为以下几个类型。1、报复;2、纠纷;3、嫉妒;4、暴躁;5、获利;6、获民事赔偿;7、虐待狂;8、不同于虐待狂德性动机;9、道德低下行为;10、精神病患者;11、正当防卫。 老特对上面基本认可,仅仅认为第9、10两点有异议,他认为这两项不应当归为动机,而是一种环境因素,并不是驱使犯罪人犯罪德原因。 说了半天动机,但是我怀疑大家对于动机的概念是否有一个相对清晰的的印象,忍不住了,先说两句吧,等下回说动机的时候重复是不可避免的了。(只说一点点噢!) 动机这个词有很多人对它进行了说明,字典上的解释是“促使人们以某种方式行动或决定意向活动的东西”。有的人认为动机是一种欲望和情感。另外一个老哥认为动机“普遍被认为是一种促使人事实某种特殊行为的心理或感情状态,一种意志活动的诱因”。还有说“一种为了达到某种确定结果而促使行动的动力”,或者是“一种促使人或人的心理试图纵容犯罪行为的诱因或情感”等等。各位放心,引号里引用的话都是牛人说的,权威性不用怀疑。出发点不同,或者落脚点不同,一个词概念的解释会有一些出入。其实说了这些东西后大家心理会有一个标准了,虽然大家可能说不出,但是心里有一个谱来了。再看上面的11类,当我们面临一个案件的时候,我们会把他们对号入座。当然,有可能有的案件会多几个“座”,有的案件或许发现进错电影院了。通过总结每个个案的数据,我们会形成一个整体的观点,譬如在什么季节,什么样的案件会增多、什么的人会有什么样的性格,会从事什么类型的犯罪等。行为学专家看似信手拈来切中要害一句话其实是无数人工作的结果。 关于动机还有很多的内容,既然是点到为止,那么把大家的馋虫勾出来就应该打住了。这个问题三章后再见。
预谋或准备 我们从现场可以收集到的证据可以看出犯罪人的预谋程度,这是从犯罪人带进犯罪现场的作案工具体现出来的。咱打个比方,一个犯罪人用被害人家里的折凳把被害人杀死了,另外一个犯罪人准备了一个月,先是造了一把土手枪,同时观察被害人及其家人的作息习惯,最后趁着家里没人的时候用配好的万能钥匙入室将被害人杀死。这两个犯罪人,您说哪一个犯意更大?当然,第一个人要是看过星爷的《食神》就不好说了。但是光看预谋和准备是不言而喻的。 我们在进入现场后,针对这一点我们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犯罪人带来了什么? 2、犯罪人使用了现场上的什么物品? 3、犯罪人离开的时候带走了什么? 4、犯罪人是如何带走那些物品的? 同学们说了,咱们不是说准备吗?3、4说的好像是另外一个问题。其实是一个问题,您想啊,谁吃完了饭不收拾啊?懒人。对。那么什么人犯事之后不收拾啊?也是懒人。是,你是够懒的,都懒得动脑子。当然是设计得不完善的人,如果想的周全能留下证据让警察查到自己吗?所以3、4同1、2同样重要,同样是预谋的范畴。 说到3、4我们就说说下面的一个话题,逃避侦察的防御行为。这是比把东西“拿走”更加高深的一种状态了。 逃避侦察的防御行为是指犯罪人在犯罪前、犯罪过程中或者犯罪后进行的用来迷惑、妨碍、阻止侦察或司法工作的行为,其目的是隐藏他们的身份、他们与案件的联系或者隐藏罪行本身不被别人发现。通常有以下几种行为。 衣服/伪装 犯罪人通过乔装改扮、带面具或传较大号的衣服或者鞋子来改变他们的外表。他们想通过隐藏自己的身体特征使得证人、幸存者或者是侦察人员在辨认他们的过程中造成混乱。 这一招总体来说是比较“小儿科”的一种行为。我们以前看过的影视节目中也可以了解到,侦察人员在现场取证的时候通过对鞋印痕迹的深浅度可以发现犯罪人是否通过穿大号鞋来进行伪装。乔装也是一样,通过分析现场遗留物反而可以顺藤摸瓜找到犯罪人。侦察人员通过这些证据找到犯罪人的事例举不胜举。所以排除“标记行为”的这一特例外,一般情况下,干这种勾当的应该都是“小贼”。 改变声音 低级的是通过“洽鸡脖子”的办法,提高或者降低自己的声线。高级的通过采用一定的仪器改变声音,使得侦察人员不能了解其身份。这样做的反作用就是,侦察人员可能就知道您是惯犯了,有案底了,或者是行内比较有名的人士,那样的话范围也是缩小了。所以犯罪人使用改变声音的方法也是双刃剑,采用的时候要慎重……哦,说走嘴了。再次提醒大家,我们不是犯罪辅导班,同学们要认清立场。 蒙上眼睛 这个是常识了,如果没这么干他应该多上我们的网站学习一下。要不就是他想上法制进行时直接提高知名度。 选择一天中的特定时间 一般就是夜里了,夜黑风高,那真是“良辰吉日”啊! 如果要是入室盗窃,或者抢劫一下老头老太太,骚扰一下小保姆什么的就是跟上班族一样了,朝九晚五之间了,正常班。当然在这个期间也分,盗窃什么的要在……,我不说了,又跑题了,只说黄金时间吧,那就是在中午时分了,那时候比较困,哈哈。 地点的选择 一般情况下是选择比较隐蔽的场所或者人比较稀少的地方。目的是减少目击证人,并且降低犯罪风险。您想啊,如果被害人喊破喉咙都没人听到的地方是不是很完美的地点啊。 选择被害人 这个我们说过了,但是这里的角度不同。这里主要指犯罪人寻找陌生人下手,这样被认出的机会大大降低。 带手套、带避孕套 老特把这两项分为两类,我看实际上是一回事,都是不想让别人认出自己来。现在的科技很发达了,指纹还有DNA都可以作为证据指认犯罪人。 放火 我记得我以前跟大家讲过,放火烧尸体是非常无知的行为,因为尸体用普通的火根本就不可能烧着。如果仅仅是破坏现场的目的进行纵火也是不明智的,因为根据证据交换理论,你放火的时候也会使新的证据带入现场。 处理被害人的衣物 这招除了羞辱被害人,迟缓被害人报警,减少物证外没有什么作用。当然,衣物能不能作为物证还单说。我上面说的还都是被害人活着的情况,如果被害人已经死亡,你把他的衣物拿走,ok,标记行为一般会让老练的警察知道你的行为特征,如果警察再把被害人的衣物找到,那么你的活动范围也给警察提供了侦察的方向。我自己都觉得我在开犯罪培训班,以后要建议冰冰同学建立会员制度,只有登记在册的会员才能看到这些内容。会员要是犯事我们也能为构建和谐社会出出力。 观察或收集被害人的身份证 老特的意思是,如果犯罪人知道被害人的详尽住址的话可以对被害人产生一种胁迫感,使得他们不敢轻易报案,或者减缓报案。我认为这是国外的情况,咱们国内的情况就大不相同了,您想现在的流动性多大啊,我身份证上还是宣武的地址哪,但是我十几年前就住朝阳了。我个人认为,如果犯罪人把被害人杀死并取走被害人的身份证件,这个行为的作用是使得侦察进度放缓,如果公安机关不能确认死者身份的话就会形成“无头公案”,这种案件的侦破率实在是太低了。 不行我不能再多说了……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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