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四十)

 

教材:《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美)布伦特·E·特维著,李玫瑾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

技术支持:汤圆

   课程名称:《第十一章 犯罪现场特征》

 

    出去玩了一圈,耽误了几天,不好意思,现在接着讲。

本章节所说的犯罪现场特征,前两节课大家也听过了,我想应当有些大概的认识,其实这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抽象的概念,其中包含了很多内容,让同学们觉得很“立体”,有延续性,而不是一个点。好,下面我们继续来丰富这个概念的内涵。

犯罪现场体现出的性行为的特征和顺序。(可以说,这个课题也是继续上一节课的内容)

所谓性行为,本文的定义是针对犯罪作出的狭义解释,就是指犯罪人性器官、性对象的所有行为。确定犯罪中性行为的特征和顺序可以使侦察人员对犯罪人的惯技和标记行为有更好的认识。在这里我们需要说明一下,根据犯罪现场所体现的特性我们可以得知的是相关的特征,而所谓的顺序我们则要依赖证人,以及被害人的证言及陈述了。当然,这些证据也是包含在广义的犯罪现场证据群中的。

犯罪中的性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正常的性行为(其实也不正常,只能说是相对的)和变态性行为。老特在书里虽然提到了前者,但是却没有进行区别,而是写在了一起,缺乏条理,我把他们分开来讲。当然,对于那些失去人性的凶手来说,或者说对那些有特殊癖好的凶手来说,后者能够更好的区分、确认他们,但是我们当然也不能排除第一种,有的时候“普通”也许也是一种特征,当然,这也是相对于不普通。打个比方,如果连续有多名女受害人报警说自己被人很“绅士”的强奸了,这个凶手在作案过程中非常“有礼貌”,甚至会询问自己是不是太“冲动”了。这个所谓正常的性侵犯就是这个案件的特征了,而“绅士风度”就是这名凶手的标记行为。后者的行为包括:1、肛交;2、肛门舌交;3、人兽性交;4、舔女性外阴;5、口交;6、恋物癖;7、鞭打;8、通过摩擦别人的身体来获得快感;9、封锁阴部;10、吻身体的任何一个部位;11、舔身体的任何一个部位;12、性受虐癖;13、手淫;14、恋尸癖;15、虐待狂;16、嗜粪癖;17、性束缚;18、性祭祀;19、吸吮身体的任何一个部位;20、嗜尿癖;21、窥阴癖;22、阴道性行为。从上面的情况可以看出,上面的行为真的是比较——出人意料,而且不一般,我找不到比较贴切的词语来形容。如果从现场可以发现相关的特征,那么将大大缩小侦察的范围,提高办案效率。

性行为是犯罪人施暴的一种扩展,它可以是出于很多的动机,比如防御(这一点我也没参透,老特有的时候也经常出人意表,哈哈)、警告、实验、强迫、控制、惩罚、性幻想,以至于致人死地的目的。上述的行为有的可以解释,有的甚至无法通过心理学进行分析。有的是因为与性迷信有关联,有的纯属“个人喜好”。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如果凶手有上面提到的一个或者多个特点的话,如果他曾经留有案底的话,那么我们可以很容易的找到他。当然,这次可能不是他做的,但是,所谓“物以类聚,人以群分”,我们可以顺藤摸瓜找到跟他们有相同癖好的人。

至于顺序,老特没有详细讲。我个人理解,顺序对于每一个来说也是不可复制的,举个简单的例子,就连拿到一个苹果之后怎么吃都能分辨出不同人的性格,性行为这个人类进化的复杂问题当然能把嫌疑人分门别类的找出来。顺序的不同代表凶手的侧重点不同、手段不同,同样是有捆绑癖好的两个嫌疑人,我想顺序应该也是不同的,所以说找到证人,最好是同受害人进行详细的询问是侦察工作所必不可少的工作,当然,这个工作常常被人们忘却,或者当成是菜鸟去做的事情。

性行为,这个在伤害以及杀人案件中出现率极高的情节一直是侦察人员关注的问题,伴随着侦察手段、侦察科学的不断进步,这个使得无数受害人受到困扰的要素同样让犯罪人感到困扰。犯罪现场要做的第一步同样是破案的关键一步。

尸体

提到伤害,或者是犯罪现场,让我们想到的最究极问题的就是发现尸体了。与受害人陈述以及对受害人的身体进行检查不同,我们面对尸体的时候是问不出任何东西的,也就是说我们除了自己找以外没有任何的陈述性的、直观的解释与调查相结合,并且由此推进调查的进行。但是从另一方面讲,我们以前也说过了,受害人、证人有的时候出于种种目的也许会说谎,或者会有所保留,可是,尸体不会说谎,只要我们运用我们的知识、经验去认真的调查,我们就会有发现。

在尸体研究方面,迪梅奥夫妇有比较深的研究,他们提出了几个关于被害人尸体研究的关键性问题。

1、在犯罪的哪一个过程中,尸体被置于现场现在的位置?

2、被害人或者尸体是如何进入犯罪现场的?

3、被害人或者尸体如何到达犯罪现场的最终位置?

4、为什么尸体被遗留在那个特定现场?

5、尸体的状况如何?

6、对尸体的布置与现场的既成事实相符吗?

7、有证据能够表明犯罪人是把尸体放在当前这一特殊位置上吗?

8、如果尸体被放在特殊位置上,这样布置的意义是什么?

9、这样布置对谁来说是有意义的?

上面的九点,不论哪一点拿出来都能写一篇三万字以上的论文。当然,咱们又不是为了拿文凭,所以就简单的跟大家说说吧。咱不能跟学究似的大谈理论,当然,我也不可能跟一线的刑警一样拿现成的案件跟大家侃。这么着,我给大家拿以前的说过的案例讲讲吧。同学们还记得“黑色大丽花”吧?还有“金伯利鲁恩的疯狂屠夫”。具体的案情就不多说了,大家可以去看我们的材料,咱们在这就说说尸体和发现尸体的现场。

“黑色大丽花”的现场勘验笔录是:白种女性裸尸,弃置于诺顿街区荒地,尸体自肚脐处被拦腰斩成两段,面部朝上,双臂上举,肘部弯曲,两腿笔直伸展,分开角度很大(大于60度),两部分尸体被对正摆放,中间相隔约50厘米,尸体被清洗得很干净,现场未见到血迹,胸部(乳房)遭到严重破坏,嘴自两边嘴角被割开,伤口直至耳根。尸体发现时间为1947115日上午10时许,从尸体上的露水痕迹判断弃尸时间可能为凌晨200左右。弃尸地点周围经常有车辆行人经过,未得到目击报告,很明显,弃尸地点并非案件第一现场。

验尸报告:被害人经指纹核对确定为22岁的白种女性伊丽莎白·安·肖特,身高171厘米,体重51.2公斤,蓝眼睛,头发原为褐色,后被染成黑色。因为尸体有被冷藏过的痕迹,所以死亡时间只能粗略判断是在14日下午1500-1700之间,死因为头部遭到重击导致颅骨内陷或面部失血过多,还有可能是由于面部失血流入肺部导致其被呛死。尸体被自肚脐处切成两部分,时间应当是在被害人死亡后,但由于尸体破坏情况太严重,且致命伤口过多,所以亦不排除被害人是被活着切割开的。血液基本被放尽,尸体内外全部被用水清洗过,未找到任何精液或类似的痕迹。

(以上选自《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进阶练习1》)

黑色大丽花的现场勘验及尸检报告是比较常规的,可以说是一个范本了,具备了基本要件。这主要归功于犯罪分子,他把所有的要件都做足了,不像金伯利鲁恩,就像捉迷藏一样,让人觉得神龙见首不见尾,案情扑朔迷离。当然,一般来说案件即不会像前者那样齐备,也不会像后者那么残缺。不多说空话了,咱们先具体看看黑色大丽花案。

1、尸体是被处理过的,显然不是第一犯罪现场,尸体发现的地点应当是抛尸地点;

2、尸体处理的非常整洁,没有拖泥带水的痕迹,附近没有拖痕,推测是通过交通工具运到现场的;

3、尸体所在地点是一个公共场合,凶手如此做的目的就是有一个广而告之的目的,表明他/她对被害人,或者是被害人所代表的一类人、一类行为的蔑视;

4、尸体被处理为“小丑”形态,表明他/她对被害人的态度。尸体被切割,通过尸检报告的记录,被害人是经过长时间的折磨之后死亡,推测被害人曾经吃过粪便,凶手对被害人的侮辱行为表现出其有严重的虐待倾向,对受害人这种轻佻女子非常仇恨。

5、尸体与现场的关系并不大,显然是有意在公共场合进行“公示”。尸体很好的摆设在现场,推测凶手对该地点比较熟悉。

好的现场勘验笔录和全面的尸检报告可以给办案人员带来高效率。我上面说过了,尸体不会说谎,但是你要自己把答案找出来。破案需要很多的要素,当然要素多未必能破案。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做的准备越充分,破案的可能性就越大。

 

下面看第二个的案例——金伯利鲁恩案。

金案的受害人,官方统计是十二人,但是人们认为被害人远远高于这个数字。由于当时的统计以及侦查手段受到技术上的制约,许多案件没有划归到金案里面。就这已知并认定的十二个被害人情况,从发生的地点、抛尸的地点、尸体发现情况,以及尸体被破坏程度和伤痕分析看都有比较大的同一性。我们拿出几个例子来分析一下。

案件一与案件二:爱德华·安德拉西与无名被害人A

19351223日,在金伯利鲁恩普拉哈大道和东49街区发现了两具裸尸。两名被害人都是男性,白种人,头部被砍掉,尸体均躺在草丛中(都明显不是案件的第一现场),血液被放尽,且尸体都被清洗过,两名被害人的死因也相同----通过颈部肌肉严重收缩可以断定,他们都是遭斩首杀害的。对两名被害人头部的寻找在当天就有了结果:它们分别被埋起来了,一个离尸体大约6米远,另一个离自己的“主人”则有23米的距离。

在普拉哈大道发现的被害人尸体通过指纹比对后确认该被害人是28岁的爱德华·安德拉西,……生前住在该地区的富尔顿路1744号。通过对尸体胃部的检验发现他生前曾经吃过一些蔬菜,比较引人注目的是,他在被斩首前遭到了阉割,生殖器则不知去向……

而在东49街区发现的被害人则是完完全全地赤裸着的,身份无法核实,死亡时间至少在一周前,年龄在4045岁之间,身高171,体重75公斤,黑褐色的头发。尸体曾经被焚烧过,而且在焚烧前被进行过防腐处理,还有,他在被斩首前也同样被割走了生殖器。

验尸后法医认为,两名被害人都死在了一把大型砍刀之下。

案件三:佛罗伦斯·桑蒂·坡丽洛。

1936126日,在金伯利鲁恩东21街一个建筑物边上发现了若干女性的碎尸,随后其他部分在位于东20街的哈特制造工厂东北角被发现。尸体碎块包括两条小腿,两条大腿、右臂以及被横砍成两截的上半身。上述尸块被分别放在一个篮子以及一个麻袋中,同时被发现的还有一套包在报纸里的白色棉制内衣裤。弃尸时间大约是在当天凌晨两点到两点半之间,死亡时间大约在四天前,死亡原因是遭到斩首。尸体是被使用大型砍刀工具肢解的,伤口整齐,曾经被清洗,无血迹外流。经指纹比对核实,被害人是42岁的有爱尔兰人血统的佛罗伦斯·桑蒂·坡丽洛……

案件四:无名被害人B“纹身男”。

193665日,一颗人头在位于金伯利鲁恩地区边缘小路旁的矮树丛中被发现;在随后展开的侦查与搜索工作进程中,警方在第二天就找到了这名被害人的尸体,尸体是被弃置在铁路警察办公室前面的树丛中。被害人身份不明,二十岁左右,身体强壮,相貌英俊,身上有六处纹身----警方据此推测被害人生前可能是一个水手,衣服成色较新,都穿在身上,未发现能证实其身份的任何物品。头部及尸体无明显的其他损伤,死亡时间大约在三天前,死因是遭到斩首,凶器是一把大型砍刀类武器。从体貌特征以及服饰纹身上来看,该被害人并非金伯利鲁恩地区的“居民”。

(以上选自《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进阶练习2》)

1、上述四个案例,被害人的尸体均被处理过,有的被清洗,有的被阉割,有的把全身的鲜血放净。共同的特点是被斩首。由此可见尸体发现的地点应当不是第一现场。但是从凶手抛尸的地点选择上看,凶手并不是随意抛弃,而是有其目的。可以推测凶手对当地的地理环境非常熟悉;

2、我提供的几个案例中,尸体有的是从建筑物附近发现,有的是从林间小路发现,有的是在荒郊野外发现,其他的八具尸体也是地点不一,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都不是随意可以抛弃的,有的尸体距最近的公路有很远的距离,甚至是山路。由此可见,由于无法通过机动车来运输,凶手要运送这些尸体到抛尸地点应当有强健的体魄。尸体是通过肩扛手提的方式运送到最后的地点的;

3、上面说了,凶手抛尸地点不同,就我们举出的例子看甚至有在警局附近的情况,说明凶手对自己非常有自信,并且对警察有挑衅的目的。其他的尸体凶手碎尸后抛弃,表明他们对被害人的蔑视。

4、凶手对当地环境非常熟悉,如此的抛尸一开始有可能是掩人耳目,到后来发展到与警方大玩猫鼠游戏的地步;另外,凶手将尸体丢弃的地点可以看出凶手对于被害人的态度。他们是有意的蔑视他们;

5、尸体均残缺,有的被害人甚至只是发现部分肢体。可以非常清楚确认的一点是凶手用斩首的方式将被害人杀害,而且是在被害人清醒的情况下进行的。

6、凶手将尸体肢解并丢弃体现了其对被害人的蔑视和侮辱,同时对警察的挑衅行为显示其反社会的性格。凶手作案手段残忍,对象为社会下层人员,而且从其对被害人尸体进行阉割,或者从其肢解女性尸体等行为看,凶手有严重的性变态、性倒错状态。

 

从上述的分析看,迪梅奥夫妇的总结对于犯罪人行为分析有比较准确的定位,第七至第九项对于连环杀手的认定更是有非常强的针对性,对于区分不同行为模式的凶手有着指导意义。

还是那句老话,尸体不会说谎!

 

好长时间没写了,有点手生。兄弟们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