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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三十八)
教材:《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美)布伦特·E·特维著,李玫瑾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 技术支持:汤圆 课程名称:《第十一章 犯罪现场特征》
“温故而知新,可以为师矣”,这句话是老孔的名言,是对一般规律的总结。刚才看了网上一个帖子,说温故知新未必偏要当老师,把“师”理解为老师是一种多年来形成的狭义的解释。“师”可以理解为一种进阶性的经验,所有的老师都是从学生过来的,当你不断的温习旧的知识,并且通过自己的思考而领悟到更多、更深的东西,那么长此以往,你就可以上升到一个“师”的高度。不管是为人师还是为己师。看了老特的东西发现东西文化其实是相通的,老特虽然没拽两句谚语、十四行诗什么的,但是从他作品的结构看,循序渐进应该是他的特点。看了这章的内容感触特别深,许多知识都是在前面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而来的,这样既增加了同学们的知识内容,对已学过的东西又进行了加固,一举两得。不过我就偷点懒,主要把新的东西介绍给大家,当然如果篇幅允许,或者行文需要的话,一起再温习一下以前的东西也不是什么坏事。Let's go!……停!忘了说一句,这章我还是觉得和画像没有什么直接联系。当然,比上几课好点,有其他的联系,哈哈。 先说什么叫“犯罪现场特征”。它是指犯罪现场作为证据的整体和其独特的特征。这些特征是由犯罪人的行为决定的被害过程、犯罪地点以及随后发生的对犯罪人有意义的一切事情表现出来的。从这个概念就可以看出来了,和上几课一样,它相对于画像来说还是一个边缘的东西。当然,它和画像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可以说,它是画像所必备的工具,是反映犯罪的载体。就像老特说的,犯罪现场本身就是一个证据。它是犯罪再现的产物之一。 这么说可能把大家说晕了,其实我自己也很烦恼。我们经常遇到这种情况,自己了解却无法通过自己的表述让别人理解自己的看法。我现在就是这种情况。还是把问题往简单了说吧。犯罪现场特征与被害人研究(死因心理剖析是被害人研究的分支,我这样提醒,大家回忆起来了吧?)是两条平行线,他们自成体系、相互影响却没有重合。不对,重新比喻,应该说他们就像是一条小辫子里的不同股的头发一样,他们虽然不是一股的,但是他们却是编在一起的,但是又有自己的特点与其他股分开。这回您明白了吧?我汗都下来了!从这两个方面的研究可以得知犯罪人的一些个性化的倾向,也就是我上面说的,它与画像还是有点间接联系的原因。画像是通过对行为证据的分析得到的结论性报告。它区别于对犯罪勘察过程中的工作。它是专门描述与侦查活动有关的或对某一犯罪人特征的认定。用汤圆同志经常批评我的话说就是,犯罪现场特征与画像不是同一个分类等级。就像一个是苹果,一个是肉类,两个根本就不能放在一起做比对。我们这里要说这个就是让大家不要犯我的毛病,并且告诉大家,犯罪现场特征到底是啥。我们通过概念可以得知,这个概念有几个层次,犯罪过程、犯罪地点,以及与犯罪有关的一些事情(说了那么多才又转回正题,哈哈),他们的重要性我就不多废话了,就像哲人们说的,一个人不可能踏入同一条河流,世界上没有完全相似的两片叶子,老特也告诉我们,没有相同的犯罪现场,每一个现场都能体现出各自的特性,咱们通过这些特性就能从中找出一些端倪。好,下面咱们对这些要素一一进行分析。 一、地点类型 地点类型(location type)是指犯罪现场所处的环境类型。常见的地点类型有以下四种: 1、室内的犯罪现场(indoor crime scene)。室内的犯罪现场是指那些处于某种与自然环境相隔绝的建筑结构之内的现场,如房间、公寓、楼房、棚子、车库、仓库、帐篷,甚至是洞穴。 2、交通工具上的犯罪现场(vehicle crime scene)。它是指那些处于移动物体上的现场,如轿车、卡车、船舶、火车、飞机、摩托车、飞艇等。 3、室外的犯罪现场(outdoor crime scene)。它是指那些暴露在自然环境中的现场,如田野、森林、峡谷、山沟、壕沟、路边、沙漠等。 4、水下的犯罪现场(underwater cirme scene)。它是指那些任何处于水面之下的现场,如湖泊、池塘、小溪、河流,以及海洋。 我想随着科技的进步以后还有外太空犯罪现场,当然,那是以后要解决的问题,不是现在。咱们看上面四个现场,有的是后他们在同一个案件里会交叉出现,重复出现。我们通过对不同的现场进行分类去区分他们不同的特点。记得我们以前讲过的内容吗?地点、环境的不同,对于证据的影响?大家回去温习一下,说实话,我也记不大清楚了,哈哈哈哈哈哈。共勉吧! 忘了说一句,上面的分类是老特引用的李昌钰博士的著作。 二、犯罪现场类型 犯罪现场,顾名思义就是犯罪发生的地方。但是犯罪往往不是在一个地方发生、完毕的,有的时候会有很多的现场。这也是同犯罪行为相联系的。不同的行为发生在不同的犯罪现场,而现场在不同的犯罪阶段起的作用也是不同的。最基本的,大家都会知道主要现场、抛尸地点这些经常在影视剧中出现的专业名词,咱们现在看看除了上面两个大家耳熟能详的名词外还有什么其他的类型。 1、接触地点。 接触地点(point of contact)是指犯罪人最初接触或者猎取被害人的确切位置。当然,这是一个有争议的词,因为它包括了犯罪人故意设计的遇见被害人的地点,以及犯罪人对被害人发动攻击的地点,还有犯罪人会将被害人拖至预先选好的主要现场或次要现场。 这个比较简单,举个例子,我看上了一个漂亮的女孩,并且把她当作我的作案目标。我可能会尾随她,知道她的活动规律、活动范围、行动路线。我不会在她熟悉的地理位置中作案,我也不会傻到在大庭广众下作案。那么我如何能达到我的目的哪?我肯定要把她引诱到我熟悉、习惯的地方。于是我开始设计一个邂逅,然后用欺骗的手法将她引诱到我的控制范围里。这个邂逅的地点,往往就是所谓的接触地点了。当然我也可以采用暴力的手段,我在一个相对人少的时间和地段将她拖入车里,并且将她制伏,然后再带到我要动手的地方。我将她拖入车中的地点就是接触地点。许多电视里都会出现这种镜头,只不过大家都不知道它的转移称谓是什么,同学们如果说“地球人都知道!”我就踏实了,对于上一段的表述我就没有教唆犯罪的负担了,谢谢大家! 2、主要现场 主要现场(primary scene)是指犯罪人对被害人施加主要攻击的地点。大多数犯罪过程都是在这里度过的,而证据大多数留在这里。于是找到主要现场对于破案来说就是至关重要的缓解了。通过对主要现场进行分析,可以了解很多犯罪人的情况,在《数字追凶》里对于这方面的介绍比较详尽。大家这么熟,我就不多费口舌了。提醒一下,如果有多个被害人在不同的地点受到攻击,那么所有的被攻击的现场都是一个主要现场,另外,抛尸的地点往往也是主要现场。 3、次要现场 次要现场(secondary scene)是指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发生相互作用的地点,但是这些相互作用并不是整个犯罪中的主要部分。如果在次要现场中发现了被害人的尸体,那么次要现场同时也是抛尸地点。一个案件可能会有多个次要现场。从本质上说,次要现场包括任何遗留有犯罪行为形成的证据的除了主要现场之外的地点。 有书的同学会发现,这一段我是一字不拉的全部输入,为什么?因为我也不大了解,呵呵。不敢胡说。从上面的情况看,结合老特说的“所有的犯罪现场都能够被描述称主要现场或次要现场”,那么接触地点其实也是属于次要现场的范围的。我们想想除了接触地点、抛尸地点之外还有什么地方可以称之为次要现场哪?比如,还是上面我举的例子,我是诱骗一个女被害人,那么我和她接触了一段时间,获得她的信任之后下手,那么我跟她在一起的地点是不是都是次要现场?答案是“否”,应当说我对其进行犯罪过程中才算,也就是说我使用了一些手腕欺骗她的地方才是次要现场,如果我只是简单的和她共进晚餐,虽然是为我欺骗她进行铺垫,但是也不应当是次要现场。不知道大家是否同意我的理解。另外,譬如我打算用暴力胁迫她,结果一不留神让她跑了,我在追逐并且在此制伏她的地方,应该也是次要现场。 4、中间现场 中间现场(intermediate scene)是指主要现场和抛尸地点之间的任何现场,在这些现场上可能遗留有证据。中间现场包括杀死被害人后用于将尸体运送到抛尸地点的交通工具,以及尸体被最后抛弃之前临时储存尸体的地方。中间现场是次要现场的一种类型。 这一段我也一字没改,为什么,没有废话,我也加不上什么话,这就是精品。 不过按照这种分类的方法,接触地点是次要现场、中间现场也属于次要现场,哈哈,这回热闹了,汤圆又该跟我打架了。我觉得我以后要是有了小孩一定会护犊子的。因为别人说我脾气其实挺好,但是一说我写的东西不好就容易急。是啊,写的东西就是我的孩子,呵呵。 5、抛尸地点 说白了就是找到尸体的地点。一般情况下,如果是直接用这个概念形容发现尸体的地点,往往就算告诉你,还有另外一个主要现场。被害人是在别处被攻击,而后被运到这里抛弃的。当然,任何时候都有偶然性,所以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不要轻易作出这样的结论。 在老特的书里提到,许多侦查人员和画像人员往往会疏漏一些情况,我认为导致这些情况发生的原因就是犯懒。要不就是没有亲自到现场去观察,导致缺乏对案件全面的了解;要不就是拿来主义,从相关部门拿来材料没有经过自己的思考盲目认可,我不是说随便怀疑其他部门的劳动成果,但是,如果你打算做好一件事,那么就要亲自去给方方面面把好关;最后一个原因也是我们常说的,外行人办外行事。其实倒不是完全的因为他们犯懒,是由于工作忙碌而疏于专业训练和培养。要知道不论是侦查还是画像,都是要经过专业训练才能胜任的工作。否则不会帮上忙,只能越帮越忙。 大概就是这样了,今天就先到这里吧。讲了这么多,还是要跟大家说两句废话,其实这些话在前面都已经说了无数次了。上面说的那些犯懒的例子已经很明确了,解决的办法就是不要臆断、要全面。在没有坚实证据的前提下,尤其是不会说话的物证,不要随便的下结论。这个问题我第一次提应该是在犯罪再现的那节课。到现在我估计我已经重复了一百遍了,大家不用去数,我只是强调一下重要性而已。严谨也不要用到我的头上啊,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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