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三十七)

 

教材:《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美)布伦特·E·特维著,李玫瑾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

技术支持:汤圆

   课程名称:《第十章 虚假报案》

 

    上节课我们说了虚假报案的一些外部特征,这节课我们说说专家们总结出来的如何询问报案人,以便识别哪些是真的报案,哪些是虚假报案。希勒和麦克道尔提出了一种询问策略。他们的方法是设立一个“第二意见人”(second opinion)。这个第二意见人说白了就是一个置身事外的人,他只负责记录和发现谈话中报案人的矛盾部分。希勒和麦克道尔说,“如果直接由侦查人员以置疑的口气对疑似报假案者的陈述进行询问,那么可能产生相反的后果”。这两位老哥的意思是好的,按照我们中国人的话讲就是旁观者清,但是有几个问题我们要说一下。第一,从成本上考虑,警察好像没有那么多闲人来做这个工作,您要是找一帮菜鸟来干这个第二意见人,对了,他们还给这个职位取了个名字叫“监督员”,那么就更有意思了,到底是谁监督谁?报案人,还是警察。第二,我们说的虚假报案虽然是比例很高,但是终归是特例,您不能把所有报案都当贼吧,到时候报案的是说了,你们是不是不打算让我们报案然后显得你们的辖区很太平?第三,也是老特说的第一点,如果监督员真的要调查的话应当是去询问承办案件的人员,而非是报案人,这有点舍本逐末了。第四,在美国报假案是很严重的一种刑事犯罪,如果对方真的是报假案,警方最应该做的是……“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一切都作为呈堂证供……”米兰达规则(Miranda warnings),不然要倒霉的就是你自己了。

    好了,他们的有一定的可行性,但是缺点也不少。那么看看老特有什么好主意吧。

    “态度决定一切!”看来不光是米卢一人的专利。老特说缺乏积极性是缺乏调查的结症之一。但是我们认为,即便是打着百分之二百的精神头也未必能杜绝一切的假案报警。说远了,呵呵,老特的意思是按照正常的程序办理,谨慎的审视案件。既不遗漏,也不被骗。这个可不是容易办的事情。

    逐项分析(frame-by-frame analysis),所有的侦查员在询问被害人的时候应当像电影慢镜头一样,客观、冷静、细心的看到每一个细节。老特说“精确的逐项分析是鉴定假案的毕竟之路”。在这里老特也引用了格罗斯的话,“对已发生的事情所持的态度是,所有的犯罪事实都应该被考虑,而且从头到尾都要服从严格的逻辑检查。如果在某一时刻,有一些东西不能被解释的话,这个疑问必须要被证实,检查工作暂停,目的是要找出是否能对疑点作出合理的解释。如果能,那么其他的调查就很容易解决了”。

    最后就是询问策略问题了。当你接受一个报警发现有可能是假报警时,你要作出的态度是,我是专业人员,你所说的情况我们遇到过无数次了,什么是真的,什么是假的我们全清楚,我现在看你怎么说。对方也许会作出惊惶失措的样子来掩盖,或许信誓旦旦,也许还会咬牙切齿。这些或许是真的,也许是假的。你所作的就是倾听,不要妄下结论,把他们自相矛盾的地方记录下来,然后提出详细具体的询问要求他们回答,最后告诉他们如果他们不说出全部的情况,或者事实情况你是无法帮助他们的。之后就要让他们自己单独的呆一段时间好好的想想。当然,报假案的后果在他们刚来的时候就应该告诉他们。经过一段时间的思考后他们会感觉到你已经识破了他们的说法,然后何去何从就是他们自己选择的了。如果他们执迷不悟,那么就开始宣读米兰达规则吧!

    说了这么多,大家一定会问,既然有这么大的风险,那么报假案的人还会铤而走险哪?是啊,为什么哪?就像我以前说过的,有些事情在当事人的心中比生命、自由更重要。当然,更多的是贪念和不可告人的目的。下面我们列举一些例子来说明报假案的动机。

    1、报复

    这个解释起来比较简单,我现在做的一个案件就是这个情况。一个发包方的下家由于两次投标都没有中,所以在假装请发包方负责人吃饭之后报假案说自己被对方打了,现在发包方的负责人已经被逮捕,马上就要开庭。虽然还没有最终的定案,但是我相信我的当事人。原因很简单,不仅仅因为他是我叔叔,而是,到目前为止公安机关都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是他做的。

    另一个例子或许更简单,一名妇女状告她的男友强奸她,呵呵。男友说自己只是拒绝替她支付房租,然后这个女人在他离开的时候歇斯底里的冲他喊,我会给你好看!果然,真的很好看。如果不是警察后来经过调查澄清了事实,他有可能面临10年的监禁。要说愚蠢的女人终究是愚蠢的(女同学要看清楚,我并不是说所有的女人是愚蠢的,我说的是愚蠢的女人是愚蠢的,大家自己不要坑里跳,因为我相信看我东西的女同学都很聪明),她向警察提供了三个不同版本的故事,最后她的长舌在自己的脖子上打了个死结。这个故事的主旨是说明报假案的动机,其余的教育意义是,对男同学来说,选女朋友是一件非常慎重的事情,不要因为生理冲动而放松了水准。对于女同学,如果有一天你打算说谎,我个人建议您最好要少说,点到为止,并且管住自己的舌头。

 

    2、引人注意的需要

    虚荣心应当是七宗罪之一,我记不大清楚了。按道理说你自己虚荣就可以了,没必要让别人搭你的顺风车。但是有的事情往往需要搭台演戏。如果对方不配合,那好,警察叔叔来帮忙吧。红花要用绿叶配嘛!我以前就遇到这么一个案例,一个小女孩很平常,平时没有人关注她,结果她为了考察一下自己的受关注度然后玩其失踪,把家大人吓得够呛,警察也累得够呛。后来发现是虚惊一场。我觉得这个还算不错得,如果要是她说自己被强奸了,那肯定就有人要倒霉了。还好中国的国情比较内敛,要是外国,这样的案例真的不少。从另一方面讲有一部分人是由于有心理疾病,是一种人格障碍,才作出如此荒唐的事情。但是一般情况下这种疾病不是天生的,应当是后天自己找的。《豪斯医生》里面就有一个装病的女士,就是因为她的姐姐经常生病,全家人都关心她,妹妹就觉得自己被忽视了,然后自己也开始“病”,这一下就病下来了,到最后真的得了病,心理疾病。

   

    3、治疗

    说到这方面同学们可能就比较陌生,说实话我也不大清楚。这是根据美国国情出发的。可能外国的福利待遇比较好,如果确定是因为刑事犯罪而受到的伤害,譬如怀孕或者艾滋病,在治疗的时候可能有“折扣”优惠。对于下层居民来说,这是不小的诱惑。

 

    4、有利可图

    保险公司这回要倒霉,有那么一帮人是盯着他们的。认为自己的保险费不能白交。在保险期限内没有发生理赔事件,好啊,我就制作一个吧。这个对于社会各个阶层的人都有诱惑力。小到自己的车丢了,大到把自己的房子烧了之类的。当然,如果真的这样他们面临的就不是报假案的问题了,还有很多更严厉的刑罚在等待他们。

 

    5、嫖客没付卖身钱

    很古老的职业和很古老的欺骗,以及很古老的欺骗行为。

 

    6、对怀孕和性病的解释

    这个经常出现在年轻人当中,他们通过这种说法来解决自己无法解决的难题。当然他们是自私的,没有想到别人会因为他们的行为而面临无法解决的难题。

 

    7、夜不归宿的托词

    同上,对于年轻人来说,夜不归宿的惩罚的严重程度要远超过自己陷害别人而产生的内疚感。这种情况多发生在群居的家庭,或者说家族。家教森严,但是好像传授的理念受力不均,重视了高端而忽视了基础,提高孩子修养的基础应当是诚实。

   

    8、不贞、要挟或者性关系后反悔

    当在外面被捉奸后常常出现的状况,或者是要挟大款、大碗时候的杀手锏。我们常说的“穿上裤子就说强奸”是也。道德对于他们已经不值一文,所以利益是他们的原动力。宣扬他们的价值观更是提高他们收益度的催化剂。在这个问题上,新闻媒体的作用是推波助澜。有的时候我怀疑那些娱记都是没有孩子的,或者说他们教育自己的孩子不要相信任何媒体,那么他们在自己孩子心目中的地位到底在哪?说话不负责任的人?对了,他们没孩子。

 

    9、新房子的诱惑

    我现在才知道,体现我们社会优越性的福利房在腐朽的资本主义制度中也是存在的。

    一些人为了换个房子住就说自己在现在住的房子里面被强奸了,或者被抢劫了。然后政府就会提高他们的排名(他们也得排号),这样他们就能尽快的住尽新房子。

 

    10、监护权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这句话看来是地球人都知道的。只不过外国好像力度更大一些。有个过激的例子就是,一对夫妇打了自己的孩子被邻居报了警,警察核实后就把他们送到了法院,法官说他们虐待儿童判刑半年,这半年孩子就去了类似孤儿院的地方。当然,咱们这节课说得不是美国民主的话题,而是报假案。所以我们另举一个例子,一对夫妇离婚了,孩子判给了丈夫,妻子向警察报警说发现自己的孩子身上有伤痕(这还算是好的,有的说她的孩子告诉她,父亲或者继母对他们有性侵犯),从而要求警察抓她的前夫,或者前夫的妻子。最终的目的当然是通过法院夺回孩子的监护权。他们没有想到的一个问题是,这件事对孩子幼小心灵的影响是什么。

 

    11、掩盖再次吸毒或者酗酒

    这也是经常出现的问题,一些戒酒或者戒毒一段时间的人重蹈覆辙继续沉沦,但是他们要给关心他们的人一个说法。强奸是个好的借口,因为好多变态的家伙会在强奸他们的时候强迫他们吸毒或者喝酒。看来电影真的看多了。

 

    人们常说“再狡猾的狐狸都逃不过老猎人的眼睛”。但是还有一句老话“老虎也有打盹的时候”。所以说,我们要经常提醒自己,面对各式各样的当事人,我们要尽量的提高警惕,因为你浪费的时间可能会导致无辜的市民受不到应有的保护,因为受冤枉的人可能会受到错误的处罚,因为报假案的人会因此而得到他们不应当享有的权利。就像格罗斯博士说过的“不仅报假案的被害人要曝光,被怀疑的无辜的人也必须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