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三十)
教材:《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美)布伦特·E·特维著,李玫瑾等 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 技术支持:汤圆 课程名称:《第八章 被害人研究》
不记得我对于结构的问题是否发过牢骚,因为老特写的东西的结构问题,我跟汤圆打了不止一架了,最后我都由于结构的完整性和体系的逻辑性而放弃了实用性。其实这门学科的实用性应该是第一位的。当然汤圆说的也对,如果大家看不明白也谈不上实用了,所以我就服从编辑的修改了。但是我还是希望能够把这两点都兼顾,所以,我以后可能要稍微背离一下老特了,呵呵,不过大家放心,我哪里做了演绎会和大家明示的。 之所以在开卷之初就谈这个事是因为我反复阅读、学习了这一章节后决定,我要从这章就开始打乱结构了,呵呵。 好,不说废话了,现在开始。 关于被害人的研究问题,最早提出的比较形成系统理论的是汉斯·亨蒂格(Hans von Hentig)和本杰明·门德尔森(Benjamin Mendelsohn)。在他们1947年发表的文章里首先提出了“被害人研究”理论。自此之后,很多人开始对被害人进行研究,逐渐形成了被害人学。被害人学在广义上,包括了犯罪、事故和自然灾害各个方面。当然,本章我们将着眼点放在犯罪造成的被害人身上。在这个前提下,被害人是指那些遭受伤害、诽谤、遗失或者死亡的个体。 说起对被害人的研究,让老特真是痛心疾首。虽然这个学科已经诞生了小六十年了,但是在许多人眼里,包括警察在内,应该说尤其是警察,都对此有点无动于衷的意思。人们对于从凶手角度思维的兴趣远远大于对被害者的关注。当然,大家的“漠视”并不是仅仅处于技术层面。感情层面的因素也许是占了更多的比例。因为大多数人都不愿意把被害人当作一个“人”来看待,更愿意让自己置身事外,仅仅去了解犯罪。那范围就小多了,你的视线只是局限于犯罪现场,而不是被害人的整个背景资料;仅是局限于尸体,而不是一个有故事的人,仅是局限在特定的事件,而不是面对一个有可能和许多案件有千丝万缕关系的案件。那么,对于刑侦人员来说,他们为什么要避免让自己陷入无尽的“深渊”哪?同学们试想一下,如果你平均三天就看到一起凶杀、两起故意伤害、三起强奸、四起尾随或者性骚扰,你的精神状态是怎样?如果你对被害人表示了同情,并且和他们成为了朋友,那么你自己是否还能平静的完成自己应当做的工作。从这些方面去思考,你就知道老特说的,刑侦人员尽量使自己避免陷入这种潜在的移情中。啥叫“移情”?这是一个心理学名词,用白话讲就是,有些心理病患将自己幻想的对象转移到为他们进行诊疗的心理医生身上的一种心理现象。在这里是指刑侦人员将被害人的形象移情到自己真正的父母、兄弟、子女、朋友等等,把他们想象成自己亲密的人。所以他们对于被害人或多或少都有些“心不在焉”实在是他们自我防卫功能在发挥作用。许多警务人员对于此事的反应都是相同的,他们让自己坚信“我们不认识他们,除了他们所遭受的犯罪之外,我们不想知道他们的私人生活,我们不想花费时间把他们看作是正常人”。如果同学们还不理解,我们可以引用一些统计数字,“据美国国家警察自杀基金会2001年的统计,1999年,有300名执法人员自杀,因公殉职的却只有174名。一些官员警告说,这个数字或许更高,因为有些自杀并没有报告”。处于种种方面的考虑,“了解被害人的经历和人格的细节从感情上对刑侦人员没有任何好处”。 写到这里,同学们一定明白了,我虽然写了这么多坏处,肯定后面有“但是”,而且细心的同学们也已经发现了,我上面说的仅仅限于“感情上……没有任何好处”。唉!现在的孩子实在是太机贼了,按照以前老师教我们的方法教你们,你们肯定觉得没劲。那么,我就不卖关子了。虽然有这样或者那样的不好,但是,被害人研究这门学科终究发展了六十年了。我在这里只引用《对死亡调查的国家指导大纲》(NU's National Guidelines for Death Investigation,1997)中的一句话来说明他在刑侦上的重要作用,“对死者的画像将决定对事物来龙去脉和周围环境的发现。这一基本的画像内容将决定随后的侦查水平、司法水平和权威性。而进一步调查重点也将依靠这些信息”。如果同学们觉得这个就像说“我们要解放全世界五分之四受压迫的人民”一样有点虚无缥缈的话,下面的话将让大家感觉到“黑猫白猫”一样的论述,那是相当的言简意赅:“在一个未侦破的案子中,犯罪嫌疑人是未知的,一个准确的被害人分析可以划定嫌疑范围。因此,对他们的一般生活方式和特殊行为活动必须仔细分析检查,以便确定是谁接近他们,他们又能接近谁,他们是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接近的,以及接近的地点……”。简单的说就是逆向思维,通过已知推出未知。大家试想,如果我们掌握一个犯罪嫌疑人为什么或怎样选择一个被害人,我们就可以建立起一种关系链。这种关系链也许是地域上的,也许是工作上的,也许是按时间表进行的,也许是同学关系、也许是基于共同的爱好,或者是一些其他未查明的关系。不论如何,这些分析都会给刑侦人员提供一个包括熟知的或者接近这些信息的范围。通过被害人的情况,我们可以推出嫌疑人的行为模式,通过行为模式的归类,我们可以得知犯罪嫌疑人为什么会选择这个被害人,以及他的“爱好”,这样我们不但可以把这个嫌疑人与以前有案可查的情况做比对,更可以预测他有可能选择的下一个对象。即便是我们得出一个“这个混蛋就是随机选择被害人的!”这样的结论,对于案件的侦查来说仍然是有积极作用的。最起码我们知道了,他和以往的案件对比不是相同的嫌疑人,这样可以少做很多无用功。这些都是对被害人进行系统的研究的好处。这样看来,虽然研究冷冰冰的尸体没有把自己意淫成连环杀手那么帅,但是对于破案来说,前者更有效率。如果你当侦探是为了帅,你还不如去参加“好男”,在我们这里浪费时间真是太可惜了。 就像我们上面说过的,刑侦人员不把被害人当作一个“人”来看待,那么我们要做的第一步就是告诉自己,被害人就是一个现实的人,是人就有优点,也有缺点。我们看待一个被害人不能挑食,不能说是“好人”就多给予关怀,是“不正经的人”就爱答不理。不要认为“好人”受到伤害的几率就小,而“特行(hang)人士”受到伤害是他们自找。幼儿园的阿姨说了,挑食不是好孩子。所以,挑被害人的警察也不是一个好的、成熟的警察。不成熟的警察叫“新警察”,新警察和老警察相比,他们只会“点射”,不会“扫射”。用马克思主义去分析这个问题就是缺乏把握事物之间关联性的能力。 针对上面的这两组偏见,我们举几个例子来向大家说明一下,证明站在天平的某一端,对于研究事物的真实面目都是有害无益的。 我们先说一下第一组偏见,区别于上面的另一种说法就是“美化”或者“丑化”被害人。前者是指将被害人理想化,这样他们可以获得更多人的同情。这种观点使得花费大量时间对案件调查变得合理化,而这恰恰是其他案件调查所不具备的,但是,与侦查人员所期望完全相反,这些“特权”反而使他们不可能毫无偏见的对这个案件进行调查研究。后者就和前者截然相反了,后者的倾向使得这类被害人成为大多数人心中注定被遗弃的人。大家可以想想,某一种生活方式的人(嬉皮士、地下乐队、同性恋、瘾君子等),某一个种族(犹太人、黑人),某一个地域的人(河南人、东北人——我就事论事,大家不要对号入座),或者信仰某些宗教的人(伊斯兰眼里的美国人,或者是美国人眼里的伊斯兰,或者中国人眼里的法轮功),或者是属于社会某一阶层的人(按我们讲话,就是特行(hang),比如说妓女、毒品贩子等等),对于上述这些人,一般人可能都会觉得他们的死活是无足轻重的。而持这种观点的警察会觉得犯罪发生在这些人身上根本就不需要调查。这样的话,案件就可能被抛进浩如烟海的档案中无人问津,或者被敷衍了事的处理掉。老特在此特别强调,根据对已侦破案件的统计,大多数有经验的犯罪人正是利用了执法人员的这种态度去选择他们的目标的。 举个例子吧。两个九岁的女孩在公共汽车站被绑架。第二天有人发现他们的尸体被遗弃在90多米外的一个下水道里。媒体称被害人是“陨落的小天使”,侦查人员并没有调查被害人的家庭历史,而是把焦点发在了一个可能的连环谋杀案上。这使得这个案件长期没有任何进展,于是渐渐被冻结了。一年以后,当粗略的被害人研究完成之时,侦查人员才得知其中一个被害人有放火的经历,还曾经和其他的孩子打架,而且曾经被诊断有吸毒史和注意缺乏障碍。通过进一步调查,走访她们的家庭,并且查阅医疗以及精神记录,侦查人员发现有一个亲戚曾经猥亵其中一名被害人有一段时间了。突然之间侦查有了一个全新的方向。这显然是我们所说的“美化”了。侦查人员并没有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去办这个案件,而是随了大流。这种情况在咱们身边也是屡见不鲜,情况甚至远远超过了我们所说的“丑化”。一看网页,但凡因为刑事犯罪而遭受不幸的人都是好人、好孩子、好同志、好丈夫、好妻子、好领导、好下属……,这个好像和咱们的传统有关。对于故去的人都有一种尊重,但是,粉饰的太多我们就看不到案情的真相了。
案例 有个妓女在城市的某个角落被强奸了。3天后,另外一个妓女在距离这个地方6条大街外的地方也被强奸了。两个星期后,在同一个区域,又一名妓女被强奸了。她们都报了案,但是侦查人员并没有收集到证据,也没有并案。长此以往,只有在更容易引起同情的被害人受到伤害后,这个案件才可能浮出水面。这个案例未完,后面讲到犯罪人的意外风险时我们再针对那个问题继续讲。但是说明我们现在的情况是足够了。孰不知,当你忽略这些“不受关注的人”的时候,那些“好孩子”有可能就是下一个被害人。
未完待续。 真的未完。从结构上还缺第二组偏见。由于篇幅问题改在下讲。我的说明其实是针对汤圆的,省得她又因为结构问题和我打架。 哈哈,哈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