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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二)
教材:《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美)布伦特·E·特维著,李玫瑾等
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冰冰
课程名称:《第一章
犯罪心理画像的历史》第二课
同学们好!呀,今天来听课的同学不少嘛,印象中上一堂课也就有今天一半的人,什么?你们都是在这上晚自习的?不知道七点钟这有课开吗!行了,既然已经来了就都留下来听课吧,谁也不许走!教务,关门!
好,现在请同学们翻到上次课我们讲到的地方……怎么就你们五个人带书了?不会就你们五个人是来听课的吧……那个……其他没带书的同学下次注意带教材来上课,这次就好好听讲吧。上次我们讲到与犯罪行为可能存在密切关系的生理特征标识法,而今天我们要请出被誉为现代犯罪心理画像之父的格
在正式拜读这位博士的理论前,还要先了解一下两个插队进来的家伙----贝迪永父子:老贝迪永是和龙勃罗梭同时代的人,曾担任“巴黎人类学协会”的主席,爱好是比较和分类不同人种的头盖骨,恩……我也觉得这个爱好不大正常;他的儿子小贝迪永一开始和我一样,对他老爸的变态爱好不屑一顾,直到他通过裙带关系进警察局当书记员的时候,小贝迪永才开始发现自己老子的怪异癖好原来也可以用在对犯罪人进行生理特征的测量记录上,用以识别某个罪犯以前是不是进过局子,也就是类似我们今天通常讲的“累犯”。截止到1884年,这小子利用这个方法辨识出超过300名曾经有犯罪记录的人,一炮打红!小贝迪永的测量记录法受到了整个法国警方与监狱局的重视,表彰、送锦旗、开座谈会、奖金升两级、评职称、分房子……哦,当然,最重要的是,法国警方与监狱局都开始统一使用“贝迪永法”对犯罪人建档记录。虽然开创了一种全国统一的测量记录规则,但是小贝迪永又寻思了:咱不能躺在成绩上睡大觉是不?积极进取,不断攀登才能为建设具有法国特色的资本主义制度继续做贡献啊!于是乎,这厮又建立了存取犯罪人正面及侧面肖像的程序----这一程序被沿用至今;他还研究出一种“逼真的肖像”,就是依据目击证人的描述,绘制犯罪人或犯罪嫌疑人的肖像画,用以协助案件的侦破。不过这可不是他开创的东西,谁开创的?不详,但是不出意外应该是我们的伟大祖先,“画影图形,张榜通缉”就是这么个概念;当时也就是咱炎黄子孙大气,没跟丫计较,不然告丫侵权一告一准儿,再冲法国政府用了这么多年,估计除了道歉声明还得给咱们割地赔款呢。“逼真的肖像”虽然至今仍被广泛应用,但是在当时由于受绘画者的绘画技能、绘画风格以及目击证人的表述能力等多方面制约,它的实用性还没能完全显示出来。就好比说我现在通过某证人的描述在黑板上画个犯罪嫌疑人的肖像吧,中等身高,肥瘦适中,皮肤粗糙,小眼睛,塌鼻子,厚嘴唇……恩,就是这样,大家看,这和咱们教室里大部分男同学都差不多嘛。什么?我画的明明是只大猩猩?靠!没这么离谱吧……
最后,小贝迪永还有一搭无一搭地尝试了指纹记录法,但是由于“贝迪永法”在当时几乎有着“无上的崇高性”,所以这种在二十世纪才确立了权威地位的犯罪人特征记录方式没能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应用。为了建设有法国特色的资本主义制度而“不断攀登”的小贝迪永最终没能攀登过自己这座“山峰”,这可以说是他个人的遗憾,但却是犯罪学历史进步途中的一大损失。在现代,指纹与DNA记录法已全面超越了曾经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贝迪永法”,成为了今天侦查人员手中的探案利器----所以,大家基本上可以无视这对父子了,还是来谈谈格罗斯大人的成就吧!
格
“几乎在每个案件中,盗窃犯都在犯罪现场遗留下最重要的作案痕迹,也就是说,盗窃犯的作案方式已经遗留在案发现场。事实上每个盗窃犯都有自己的作案特点或惯技,并能与其他作案人区分开来。而且,盗窃犯不能完全隐藏这种特点;有时这种与众不同的特点是如此明显,以至于就算是侦查新手也能毫不费力地识别出来。但一方面,侦查新手却不知道如何归类、区分或利用他所观察到的一切;另一方面,作案过程中的特别之处也并非都能轻易识别出来。”
这种通过对小毛贼的研究分析结论其实是可以推而广之的,就好比说大家看到一个盗窃案件现场:冰箱里吃的东西没了----那估计是小朋友来过;抽屉里的现金没了----那是半大小子干的;首饰没了----应该是女性窃贼或者自己小蜜拿走了;藏鞋垫下面的存折没了----那就是惯犯入室或者私房钱被老婆发现的结果;A片不见了----那你去问问工作室的
格
那先不谈我们的婚事了,梦露同学下课来我办公室一下。现在大家继续往下看,格 好!今天我们就讲到这里,大家可以下课了,下次都记得带书来。从下堂课开始,我们将穿插一些典型案例来带大家继续了解犯罪心理画像的历史,希望大家不要缺席。那个……梦露同学,你先别走,跟我去下办公室。恩?这位男同学你有什么问题要问吗?你抓老师脖领子干吗?你是梦露的男朋友?你不要误会啊,我是准备和梦露同学探讨学习方法……你干吗,你拽我去哪啊……喂!我可是老师啊……喂!教务!教务!教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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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政纪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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